北高行裁准受刑人獄中投票權 設籍矯正機關約1700收容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監獄應該給受刑人投票的權利,中央選舉委員會已表示將提起抗告。受刑人能否在監所投票引發關注,根據矯正署統計,目前設戶籍於矯正機關的收容人約1700人,過去法律強制規定受刑人須遷戶籍至矯正機關,歷經修法,現已無強制規定,但仍有部分居無定所的收容人將戶籍遷至矯正機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監獄應該給受刑人投票的權利。受刑人能否在監所投票引發關注,根據矯正署統計,目前設戶籍於矯正機關的收容人約1700人。圖為監獄受刑人。(中央社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監獄應該給受刑人投票的權利。受刑人能否在監所投票引發關注,根據矯正署統計,目前設戶籍於矯正機關的收容人約1700人。圖為監獄受刑人。(中央社資料照)

林姓受刑人不滿服刑無法投票,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男是戶籍在北監的選舉權人,12日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姓受刑人行使投票權。

根據民國83年1月19日發布的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已廢止)明定,當初立法理由是為管理監獄或軍事監獄執行徒刑的受刑人,或各軍、司法看守所羈押被告戶籍登記。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指出,由監獄或看守所設立共同事業戶,並由各該監所主管人為戶長;受刑人自入監之日或被告自起訴之日起15日內,由監所通報受刑人或被告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並遷入監所共同事業戶內管理。

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歷經4次修正、更名為現行的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為民國103年1月2日發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矯正署官員表示,當初就管理受刑人、羈押中被告戶籍的修法原因,在於羈押中被告及執行徒刑6個月以下受刑人,他們的戶籍遷入、遷出不易管理,多半會是流動人口登記,因此修法為不強制遷戶籍至矯正機關。矯正署官員指出,目前設戶籍於矯正機關的收容人約1700人,而遷戶籍至矯正機關者,多是居無定所者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遷徙登記,且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或無人申請,或屬國外入境者,因此由戶政事務所將其戶籍遷至矯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