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思維 李智仁:虛擬幣監管可採「協同監理」

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教授暨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李智仁
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教授暨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李智仁

虛擬通貨從2022年開始一系列的爆雷,從穩定幣UST崩跌到FTX交易所破產事件,使虛擬通貨監管的議題受到全球高度重視,目前我國不列特許事業、專法也還沒出爐,甚至有立委開始推「虛擬資產局」。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教授暨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李智仁認為,新設監理單位可再研究,現階段可採「功能性導向(functional approached) 」的協同監理機制,回歸貨幣本質「計價功能、儲值功能、交易功能」各功能回歸各主管機關監理。

李智仁表示,若看各國的監理機制,不管是新加坡、美國還是英國,對虛擬資產都不是單一部門就能監管。因為從人類貨幣史來看,貨幣從商品、金屬、信用、塑膠演變到現在的電子貨幣,「貨幣」都不脫三大功能:計價功能、儲值功能、交易功能,然而虛擬電子貨幣卻把功能分拆了,所以監管也應該分拆,證券式投資貨幣就偏證券期貨監理、支付型貨幣就應回到央行貨幣管理單位,單一單位是無法一氣呵成規管的。就像早年大陸互聯網金融時就已有管理辦法將之分開,支付歸銀監會監管,證券性質歸證監會監理。

李智仁進一步指出,目前金管會正在擬定虛擬資產專法,但首要面對課題就是誰來當主管機關?由於虛擬資產發展快速又多變,若是一有新功能就設一個新的主管機關可能趕不上時代變化。倒不如選定一個主管機關來主導、再依性質回歸到各事業主管機關,採功能性導向(functional approached)的協同監理機制較可行,就像文創法就是如此,主管機關雖是文化部,但若一事遇到經濟部、內政部權責部份就可一同會商。

李智仁舉例,宏都拉斯在2020年時宣布特定區域可用比特幣作交易,但近期宏都拉斯國家銀行與證券委員會(CNBS)為防範詐騙和洗錢風險,已明確禁止了加密貨幣進入金融體系交易,但特定區域還是保留了可用比特幣交易。「能將風險降至最低的行政組織架構監理才是最好的監理。」所以,假設金管會是主管機關,但在某個事項時就要協同央行或其他相關單位一同監理,才能固好金融安全網。

至於是否需要虛擬資產專法?李智仁認為,可將基本法先訂出來,例如訂一個「金融科技發展基本法」先有主體,再有客體(如虛擬資產)等等,主體、客體、行為都在基本法下有個藍圖規範,法的下面才再訂「指引」、「行政規則」,但我國現在是顛倒過來的。

李智仁表示,金管會從位階低的「指引」、「行政規則」開始訂有其原因,因為訂一個法的成本是很高的,就像當年為了第三方支付訂了一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但後來又不斷有新的問題出來,產生許多立法成本、時間成本,先用「指引」、「行政規則」較有彈性可以與時俱進。

但李智仁認為,針對虛擬資產還是先有一個「基本法」,但不是光是針對虛擬資產的,而是一個「金融科技發展基本法」,先把重要原則拉出,再有客體、行為來對應基本法下的原則,否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否能保護到虛擬資產交易糾紛也是一大問題。

至於美國證券監管當局今年已批准、具里程碑意義的比特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虛擬幣現貨ETF及相關投資商機,但台灣金管會明確表態「暫不開放」,是否讓台灣會落後其他市場?

李智仁認為,「不建議全面開放,但可以邊開放、邊檢視。」由於台灣是淺碟市場,波動大,但這是一個趨勢,金融監理要適度不要過度,他建議在風險範圍內,「有條件的開放」,可以先普查市場需求,讓開放有所本、採逐步式開放,例如一開始採數量限制、金融消費者資格限制等。

李智仁補充,許多人批評台灣在虛擬資產的開放上牛步,其實並不然。台灣是歐陸法系,定基在規則上的監理(Rules-Based),本來就與英美法系的原則性立法(Principles-based)不一樣,英美法系採負面表列,只要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做,沒有哪一國就是比較好,台灣也沒有比較慢,發展很重要但風險管理更重要,任何開放還是要從風控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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