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教化成保命符 顏大和要最高院踹共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近年法院動輒以殺人犯「可教化」不判死,「可教化」竟成保命護身符?不但社會難以接受,也讓檢察總長顏大和看不下去,日前藉由王鴻偉殺人案提起非常上訴,要求最高法院「踹共」,對於「可教化」的適用原則以及量刑標準,作出法律統一解釋,讓各級法院及檢察官有所遵循。 最高檢上月就王鴻偉案提起非常上訴,引發批評聲浪。顏大和昨澄清,王案提非常上訴目的是為釐清「有教化可能性」法律爭議,要求最高法院應界定「教化可能性之有無」,是否為判死刑、無期徒刑的分界標準?法院應如何認定被告「教化可能性」?標準何在? 顏大和說,「有教化可能性」並非是刑法57條規定的10項法官科刑輕重標準,但近年有多起社會大眾均認應判死刑之案件,最高法院常以未調查「有無教化可能」發回二審,隨即改判無期徒刑。 他強調,「可教化」讓法官「不判死就奉為圭臬,想判死就置若罔聞」,造成法律爭議,不但影響法的安定性、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也影響檢察官求處死刑標準,有必要以個案提起非常上訴釐清爭議。 據悉,顏大和想就「可教化」爭議提非常上訴,已有一段時日,但是苦無個案,最高檢上月收到王鴻偉的律師遞狀聲請,認為可藉王案凸顯最高法院動輒以「有無教化可能性」發回理由的荒謬。 再加上王被判死確定,提非常上訴未違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聲請非常上訴,不得為不利被告」決議,決定以王判死未審酌「可教化」理由,「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要求最高法院說清楚講明白。 最高檢調查,王鴻偉2009年5月判死定讞,在王案之前,最高法院審理黃朝輝殺人案4案,均考量被告「有教化可能」判無期徒刑;在王案之後,最高法院對蔡京京、謝依涵9件殺人案,也以「應再調查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性」理由發回。 唯獨王鴻偉從未調查有無「教化可能性」即判死確定,最高檢認判決已違反死刑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法律適用之平等原則,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