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梁姓女警舉槍自戕案 監院糾正警察大學
台南市梁姓女警舉槍自戕案,監委陳景峻、葉大華、郭文東調查發現警大處理梁生違規事件過於倉促草率,調查程序及退學處分事實認定均有重大瑕疵,於勒令退學後又怠於提供梁生心理支持及轉銜措施。監察院通過糾正警大,並促請內政部督導該校儘速推動學生輔導單位法制化。
三位監委指出,台南市梁姓女警就讀警大研究所期間,遭人檢舉竊取同學帳戶財物,然該校未踐行正當調查程序,本案未組成調查小組,係由學生總隊隊長一人進行訪談並製作訪談紀錄,且訪談過程未錄音錄影。在梁生坦承取用好友王生手機擅自轉帳後,該校訓委會即依據檢舉內容草率認定梁生竊盜,並於三日內依警大獎懲規則「竊取他人財物」勒令梁生退學,梁生因身心受創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留下遺書舉槍自戕,痛失一位優秀的員警。
監委發現,警大訓委會審議資料僅截取梁生於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三筆轉帳金額、十二月二十日梁生認錯致歉之賠償金額,以及雙方已達成和解等不利事證;卻漏列梁生於十二月十九日及二十日匯回至王生帳戶六筆轉帳金額等有利於梁生的事證,足見本件勒令退學之處分未一律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亦有明顯的判斷瑕疵。
監委表示,梁生退學後向警大申訴時提出與王生使用通訊軟體親暱對話、經常墊借金錢習慣等事證,請求重行調查;警大研究生更聯署主張梁生與同學間相處大方和睦,無竊取他人財物的動機,請求給予梁生完成學業的機會;向內政部訴願時梁生另提出與王生自一一二年六月五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有多達三十八筆以iPass Money帳戶相互轉帳之紀錄,用以證明兩人有頻繁使用手機墊借金錢的生活習慣。
監委說,警大未釐清學生間使用行動載具進行消費、分擔生活費用的行為模式,僅憑檢舉人單方指訴也未釐清事實基礎下逕認梁生有竊盜行為,草率勒令梁生退學,又怠於透過申訴程序自我審查更正,使有利於梁生之事證與請求皆未獲接受,致其身心受創而自戕,確有重大違失。
監委認為,警大明知梁生有焦慮、壓力及失眠等危險因子,且長期服用身心科藥物,該校心理師亦曾提醒校方注意梁生遭人檢舉竊盜後,心情低落,有因急性壓力引發的自我傷害意念,且校方已預見梁生可能因救濟落空而尋短,卻仍倉促將梁生退學,勒令其立即離校,中斷輔導關係,又未連繫原服務單位及家人、親友等支持網絡,提供因應壓力及心理支持,違反《自殺防治法》及《學生輔導法》相關規定,故要求內政部督促警大儘速推動輔導單位法制化,以落實學生輔導及自殺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