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菸害防制法修正議會退回市府 要求提出完善說明
記者林雪娟/台南報導
《菸害防制法》新制上路,規範二十歲才能抽菸,衛生局向議會提出《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修正,卻遭議員質疑既然民法規範十八歲成年,為何中央法律卻規定二十歲才能抽菸;全案在法規委員會審查時,因而退回市府,要求提出完善說明。
衛生局指出,配合中央法令,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二十歲,因而提出修正案,審查會時,議員楊中成質疑,民法規定十八歲即成年,禁菸規定恐牴觸,且稽查方式令人存疑,如買菸查核身分證,或有處罰條例?恐造成擾民;穎艾達利指民法規範十八歲成年,禁止購買行為是否有效。
陳昆和說,兩法是否相牴觸,要求查明。李宗翰認為市府應說明修法理由,而非中央修,地方跟著動。衛生局說明,根據調查,十八至二十歲,是規律吸菸關鍵期,因而將成年和吸菸年齡脫勾。議員則要求提出完整數據佐證,全案先行退回。
法界人士提出見解,《菸害防制法》屬特別法,民法則是一般法,且在《菸害防制法》中,以年齡論斷,如第十六條規範,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而非以「成年」字眼設框,因此沒有出現扞格情況。
此外,開宗明義即指為維護國民健康,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如欲參選公職,有一定年齡規範,包括心智成熟、社會處事等,因此規範二十歲才能抽菸,和所謂的成年認定脫勾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