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通過「國中生割頸案」條款草案 改「有條件」塗銷少年前科紀錄

法槌與天秤示意圖(圖/資料照片,圖源:Pixabay)
法槌與天秤示意圖(圖/資料照片,圖源:Pixabay)


新北市某高中附設國中部,去(2023)年12月25日發生震驚社會的「國中生割頸案」,由於涉嫌行兇的國三生「乾哥」,與涉嫌教唆的國三生「乾妹」,在犯案後的種種表現引起社會不滿,因此引發民眾要求修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含不要塗銷少年犯前科紀錄、下修《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年齡…等。隨著現今部分少年犯憑仗「少年保護原則」,犯下重大案件,因此下修少年犯保護年齡、少年犯犯下重大犯罪要比照一般《刑法》判刑…等議題,亦是世界性議題。對此,司法院今(29)日召開次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關少年事件保護處分轉換機制多元化、「有條件」塗銷少年前案紀錄,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處遇多元化原則,本次修法增訂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行為性質、年齡、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等需求,而轉換安置輔導、保護管束等不同處遇;停止感化教育除付保護管束外,亦得轉換為安置輔導處分等規定。

司法院說明,另少年受保護、轉介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年內,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者,始得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而得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以期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再犯預防之效,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可能,順利復歸社會。

司法院表示,本次《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本法、監獄行刑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及參考現行法制用語,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21條、第22條、第23條之1、第26條之1、第27條、第28條、第62條、第64條之1、第62條之2、第80條、第81條、第83條之2)

二、增訂少年法院得視少年需求轉換保護管束、安置輔導等保護處分之機制,並得抗告等規定。(修正條文第42條、第55條、第55條之2、第56條、第61條)

三、少年前案之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三年內,未再受他案之處分或刑之宣告,其前案始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修正條文第83條之1)

四、本次修正除第83條之1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後施行。(修正條文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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