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管道所取得的他人個資仍不可隨意公開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須負違反個資法相關民刑事責任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報載有民眾因為和大樓裡的鄰居起爭執,所以將這位鄰居的有罪判決書、姓名,附上在鄰居臉書上下載的住址、照片及機車車號等資料後,貼在大樓電梯入口,這樣做,有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呢?

首先,按照個資法的規定,當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資料,算是從合法管道取得或知悉,所以不能算是非法蒐集的個人資料,所以從他人臉書上下載住址、照片及機車車號,是合乎個資法規定的。但是,取得這些個人資料後的利用行為,仍然應該符合個資法第5 條、第6 條第1 項、第20條第1 項等規定,並不是可以隨意利用,必須要基於誠實、信用的方式,而且不能超過必要的範圍。另外,有罪確定判決書,按照個資法第6條及施行細則第4條,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是,如果同條文也規定了當其他法律有另外有規定的時候,就可以蒐集、處理和利用。而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 項、第2項特別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法院裁判書應以適當方式公開;同時,這裡的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司法院為了兼顧人民知的權利及當事人之隱私,在近年公開裁判書之實務運作上,都已經以程式自動刪除判決中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年籍資料,換言之,一般民眾使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雖然能自法院裁判書知悉刑事案件被告之姓名及有罪判決等個人資料,但應該無法直接從該檢索系統查得當事人之住址、年籍等個人資料。

所以,在這個案例中,雖然法院組織法83條一般認為是上面個資法第6條所說的「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所以蒐集、處理及利用有罪判決書,原則上不會發生問題,但是如果民眾除了鄰居的有罪判決書以外,還把司法院網站上本來已經刪除掉的鄰居住址加回去,甚至還把鄰居的照片、機車車號一併附上去,讓從大樓電梯內經過的人都能非常清楚地知道這位鄰居的犯罪前科、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這樣做,應該是已經遠遠超過司法院合法公開之資料範圍,不但損害鄰居對於自己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而且所使用方式,顯然不是一個誠實、信用之方式,更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第1 項但書、第2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得為合法利用之情形不相符,所以,可能會被認為是非法利用其他人的個人資料,而必須負違反個資法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所以,大家不要以為從合法管道取得的個人資料,就可以隨意使用,仍有觸法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