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區公所僱員詐領補助 自首繳犯罪所得獲緩刑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9日電)時任台中市和平區公所約僱人員的王姓男子承辦中低收入戶業務時,用家人名義詐領補助130萬元。王男自首後被起訴,台中法院審酌他繳回犯罪所得,判2年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王男自民國108年3月4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擔任台中市和平區公所民政課約僱人員,負責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對相關業務有受理申請暨製作請領清冊的職權。
王男見區公所辦理的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並無複審機制,他於109年11月間登入「弱勢e關懷計畫社會福利資源系統」,以手動勾選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方式,將王父、王母、胞弟等未具補助資格的申請補助人資料依序填入系統中,使王父等人均符合低收入戶補助資格。
王男再製作不實生活扶助發放清冊,報請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請領家庭生活補助及高中職以上在學生活補助費,共詐領新台幣130萬9748元。
全案經王男至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首相關犯行,並經清查相關資金流向後,由檢方指揮廉政署等單位持搜索票至王男住處搜索,扣得現金38萬元。檢方偵辦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將他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王男前後共5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罪事實有相關書證物證可佐證、事證明確,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合議庭審酌,王男沒有犯罪前科,因一時失慮而犯罪,於犯後自首、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法院日前宣判,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