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被霸凌!女忍15年上門尋仇:讓你生意做不下去 法官1理由不起訴

社會中心/倪譽瑋報導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一起因「報仇」而起的案件。(圖/翻攝自Google街景)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一起因「報仇」而起的案件。(圖/翻攝自Google街景)

去(2023)年在南投發生一起傷害事件,一名李姓女子因國中時遭霸凌,便前往水產店找一位許姓男子尋仇,雖然許男稱不認識她,但仍遭李女毆打,造成他頭部挫傷、嘔吐等傷害。事後李女堅持不和解,許男也對她提告。近日法院判決出爐。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19日,30歲的李姓女子前往南投草屯一間水產店,於店內找到一名許姓男子,秀出15年前的國中照片,問對方「在國中時是否有欺負我?」雖然許男稱兩人不認識,但李女仍撂下「我要讓你生意做不下去」等狠話,還徒手毆打許男頭部。

經過一番衝突,許男有頭部挫傷併噁心、嘔吐及左耳耳鳴等傷害,他持監視器錄影、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向警方報案、提告傷害與恐嚇罪。

傷害方面,對於毆打事實李女坦承不諱,但她不願以平和理性之方式處理糾紛,最終未和與許男達成調解、和解,也沒有賠償他所受到的損害。法院認定李女確實有傷害行為,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恐嚇方面,由於許男提供的監視器錄影並無任何聲音,只有李女毆打的過程,加上當時又無其他人在場,李女本人也否認有揚言恐嚇,法院認定恐嚇部分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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