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少將強吻已婚女 監察院13:0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前國安局少將、特勤中心研究員謝靜華,今年2月被拍到在街邊強吻已婚女性,被查後人評會決議將其停職、記2大過、列為優先汰除人員,並將此案移送監察院,就免職、撤職、退休金等處分進行審查。今(11/21)監察員宣布,謝靜華的作為斲傷國安特勤人員聲譽及形象,監委以13:0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事發起因於謝靜華2月1日下班後聚餐,酒酣耳熱之際,竟在大馬路上強吻已婚的女性,不妥行徑惹得特勤中心指揮官兼國安局長蔡明彥動怒,下令嚴查,並記上2大過、優先汰除人員與停職,將此案移送監察院。
時隔半年,監察院今日公布結果,說明謝靜華在人行道邊強吻已婚乙女,在國安局調查過程中,提供女子不實身分訊息給調查人員,以致國安局對外說明錯誤資訊,讓外界誤解,此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斲傷影響國安特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以及政府形象,情節重大,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月12日召集13位審查委員,在會議上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趙永清、鴻義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文:
本件(113年劾字第25號彈劾案)已於113年11月21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於113年2月1日晚間宴飲酒後失態,在行人道旁強吻已婚乙女,經由不知名路人錄影並上傳至網路供人瀏覽、流傳,於同年2月5日經新聞媒體披露後,引發民眾負面評論,嚴重損及特勤人員與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二、國安局於同年2月2日知情後,立即通知被彈劾人至該局說明案情,被彈劾人接受調查過程期間,表示乙女在臺北某公司上班,並提出乙女以非真實姓名所出具之聲明書,嗣後媒體及立法委員於2月間向該局詢問本案事況及乙女是否為公務員身分,該局經再次詢問被彈劾人,渠仍堅稱乙女姓名為上開假名且在民間科技公司任職,非公務員,致該局以此錯誤資訊對外說明,引發外界誤解,後續引發新聞媒體報導及網路留言等負面評論,並致侵犯乙女之人格尊嚴,洵屬重大違失。
三、國安局為特種勤務及國家情報工作主管機關,工作任務涉及總統等國家重要人士之近身警衛安全,以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等重大事項,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被彈劾人竟酒後失態強吻乙女,未能恪遵謹慎勤勉規範,言行失檢,並於國安局調查過程中,亦違反公務員之誠信義務,提供不實訊息給調查人員,致該局以此錯誤資訊對外說明,遭媒體或立法委員之批評及質疑,使該局陷入事況處理危機,另經媒體傳播所生影響,嚴重損害該局信譽及形象,以及公眾對於該局誠信及公正行使職務之信心,衍生公眾對該局執行隱密情報工作之疑慮,以私害公,至為灼然。
四、被彈劾人上開行為,斲傷影響國安特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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