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立院調查權 法務部長:人民不配合就處罰 引社會不安

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天在立法院答詢指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只是補充性權利,且必須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85號,也必須與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而不是像現在這樣,老百姓如果不配合,就恣意處罰,「我們非常擔心會引起社會不安,是這部分非常不妥之處」。

法務部長鄭銘謙(右)20日在立法院答詢,他不理解反質詢真正的定義,並認為質詢不該處罰。左為行政院長卓榮泰。(中央社)
法務部長鄭銘謙(右)20日在立法院答詢,他不理解反質詢真正的定義,並認為質詢不該處罰。左為行政院長卓榮泰。(中央社)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繼續率領相關部會首長赴立院全院委員會,就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移請立法院覆議案進行說明。

民進黨立委黃捷質詢時,列舉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外」、國民黨立委吳宗憲「透過判例來建立」、台北市長蔣萬安「備詢者不能反問質詢者」,以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不能凶官員」,詢問卓榮泰「何者才是反質詢的定義?」卓榮泰答詢,他真的無法定義。

黃捷指出,答案是以上皆非,因為上述四個人說法彼此矛盾,連國民黨對於什麼叫做反質詢,到現在也無法統合一個共識,「全世界史無前例的反質詢,就在台灣,還生不出一個定義」。

黃捷接著質詢鄭銘謙,藍白先前聯手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2條跟第47條,兩條是扞格(互相牴觸),未來如果有用到,哪一條要先適用?出現這麼大的矛盾,要如何執行?

鄭銘謙答詢指出,立院職權行使法第46之2條,是規範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但是在第47條,要求政府機關、法人團體及社會關係要提供資料、檔案,還要提供複本,並有一些處罰,第47條已逾越到監察權,不只可以做行政調查,甚至可以對人民、官員等,若不配合就可以裁罰,還能按次處罰到屈服為止。

黃捷指出,藍白通過的立院職權行使法,就是四不像的拼裝車,一條之隔,適用範圍卻是「打架的」。鄭銘謙答詢強調,有嚴重侵害及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

(責任主編:莊儱宇)

看更多相關新聞
國會改革覆議案 立院外青鳥行動訴求反濫權第2天 點名5藍委勿罔顧民意
國會改革覆議案表決恐失利 卓榮泰:思考尋求憲法途徑救濟
為動用警察權互噴!王定宇控葉元之突咆嘯:以為傳染黃國昌病毒一直吼
號召藍鷹抗青鳥!周五表決覆議案 朱立倫:爸爸媽媽為正義站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