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等2覆議案遭否決 維持立院原決議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21)日記名投票表決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所提的2項覆議案,投票結果出爐,2覆議案均以62張反對票遭到否決,即維持立法院原決議。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並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即藐視國會罪。行政院認為條文窒礙難行,在6月6日提出覆議案後,並在6月11日獲得總統賴清德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會於今日以記名投票表決覆議案。

立法院會在上午開會,處理完報告事項議程後,進行覆議案的記名投票表決。2項覆議案都各發出113張票。立法院長韓國瑜在中午宣布投票表決結果,國會職權法贊成有62票、反對為51票,無效票0票。至於刑法的覆議案,贊成立法院原決議有62票、反對為51票,無效票0票。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範,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