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側車道龜速挨罰 女子不服提訴願遭法官打臉

女子國道3龜速被罰3000提訴訟,法官打臉駁回。(圖:彭清仁攝)
女子國道3龜速被罰3000提訴訟,法官打臉駁回。(圖:彭清仁攝)

一名趙姓女駕駛,去年五月間駕車行經國道3苗栗路段,由於行駛在速限110公里的國道內側車道,但趙姓女子卻以時速95公里行駛,被國道警方開罰3千元。趙姓女子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當時是為了保持安全車距而減速,但法官調查當時交通順暢,趙姓女子與前車相距達100公尺,依規定國道內側車道應以最高速限行駛,駁回趙姓女子之訴。(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趙姓女子去年5月1日上午8點44分,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125.7公里處內側車道,被國道二隊後龍分隊警員測得時速95公里。由於該路段速限時速110公里,國道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紅單,由監理單位裁罰3千元。

趙姓女子提行政訴訟並向法官主張,是因超車及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車距而稍減速,且車速錶顯示當時時速103至105公里,而依國家車測中心允許各車廠最大誤差值10%。但警方取締實測她的車速為時速95公里,致人民無所適從,難以歸責於她,聲明處分撤銷。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以時速110公里計算,應與前車保持最小距離55公尺的行車安全距離。但法官勘驗當時路況交通順暢、無壅塞,趙姓女子與前車距離在100公尺以上,並無保持安全距離,以低於時速110公里車速行駛的必要,即使有10%誤差值,也未達內側車道最高110公里速限,法官因而駁回趙姓女子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