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警員裝殘詐保千萬挨告 周刊記者獲不起訴
4年前,《周刊王》報導1名退休羅姓警員,在發生車禍後裝殘向7家保險公司詐領1140萬元的理賠金,羅男為此提起民事訴訟,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周刊的陳姓訴訟代理人為此撰寫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羅男認為系列報導及辯論意旨狀已損及其名譽,決定對撰稿記者及陳姓訴訟代理人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罪告訴。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2011年間,羅男在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213巷口發生車禍,並因傷致殘獲得多家保險公司理賠千餘萬元,領有重度殘障證明。事後,《周刊王》接獲檢舉,指控羅男疑似詐保,記者在採訪後做出「貪警詐保」等系列報導,於2020年6月間刊出。
羅男認為他因為車禍造成脊髓損傷、右側偏癱和左下肢癱瘓成為一等殘障,報導卻說他利用這些事由向7家保險公司詐取1140萬元保險金,這一系列的不實報導已造成其名譽受損,因此對《周刊王》所屬「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告訴。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羅男敗訴,羅男不服上訴高院,「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的陳姓訴訟代理人,為此撰寫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向高院承審法官提出行使。
羅男得知後認為這份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不僅不實在,且與周刊的系列報導,已損及其名譽,因此對撰稿的陳姓記者及陳姓訴訟代理人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罪及偽造文書罪的告訴。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就新聞報導的部分,認為羅提告時早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因此就記者涉犯加重誹謗罪的部分處分不起訴。
至於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的部分,檢察官認為當時羅男與王道公司為訴訟對立關係,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所用的攻擊防禦方法,為自衛、保護自身權利所發表的言論,因此難以認定有何誹謗的故意,且與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認為2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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