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海上「吊掛救援」反殉職 空勤總隊機組員二審維持無罪

內政部空勤總隊的海豚救難直升機。翻攝空勤總隊官網
內政部空勤總隊的海豚救難直升機。翻攝空勤總隊官網


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2018年下午搭乘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的海豚直升機,執行緊急救援蒙古籍貨輪船長的醫療任務,檢方指控,直升機正副駕駛和機工長疑未遵守必須改派夜間吊掛直升機之規定,且執行方式有重大瑕疵,導致柯博承殉職,檢方將3名機組員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無罪,二審今天維持無罪判決,由於檢方上訴受限《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3人幾乎可確定將無罪脫身。

檢方調查,空勤總隊台北基地2018年12月5日下午4點22分,接獲勤務指揮中心指派到彭佳嶼外海執行蒙古籍「W-STAR」貨輪印尼籍船長的緊急醫療後送任務。呂姓、黃姓正副駕駛、陳姓機工長、陳姓搜救隊員和士官長柯博承遂搭乘編號NA-106號的海豚直升機執行任務。

檢方認為,正副駕駛及機工長等3名機組員,明知該機型無法執行晚上吊掛救援,卻沒有改派另一台有夜間吊掛能力的直升機;而且執行任務時,機組員未依標準程序勾接柯博承,導致他吊掛入水過程受到外力衝擊身亡。檢方認定3機組員有操作疏失,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一審基隆地院判無罪。檢方上訴理由指出,3機組員決定進場進行吊掛時的環境光源,僅有移動中而非定點的船隻,且該船隻隨後也在吊掛鋼繩發生卡滯後駛離,導致鋼繩發生卡滯時,現場無環境光源可以參考,這部分進場時機的選擇,有可能違反注意義務。

此外,柯博承身上的吊掛鋼繩發生卡滯時,吊掛作業尚未完成,3機組員卻沒炸掉鋼繩,而是選擇在摸黑、無參考點的狀況繼續吊掛。操作吊掛觸水時的關鍵應為「地速」,3人在操作同時未注意地速過高,均涉嫌違反注意義務。

高等法院。廖瑞祥攝
高等法院。廖瑞祥攝

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3機組員和現場人員在黃昏後繼續執行任務,這是執行人員視天氣、目視狀況作出的「集體共識」判斷,因此決定用貨輪甲板吊掛柯博承,並未違反注意義務。

此外,炸鋼繩的舉動要以飛機緩慢、沒有速度(地速)為前提。當時現場風力很強,本案被害人不論是用吊掛方式觸水,還是用炸斷鋼繩方式落水,都惠帶有風速,受到同等水平力量的衝擊,並不是炸斷鋼繩落水就會比較安全。

合議庭依據證人證詞,炸斷鋼繩是在緊急狀況下,優先保全飛機的最後選擇,吊掛中的被害人在炸斷鋼繩後將直接落海、難以尋找,案發時是冬天海水溫度極低,他是否能在失溫前搜救回來,狀況不明。因此,當時機組員選擇用吊掛觸水(可藉由吊掛之鋼繩將被害人拉回機艙)的方式排除卡滯,顯然比炸斷鋼繩更有機會保住被害人性命,因此機組員無過失。

合議庭也說,本案發生時,航機機身的「空速」與吊掛鋼繩下的「地速」不一致,「空速」雖已降至最低、但吊掛到接觸海面時仍有相當「地速」,被害人帶速入水受創的情形,不是3機組員可以防止,不能認定就是操作疏失。

此外,當時沒有更安全的選擇、不預期因素甚多,空勤總隊給予機組員的訓練,只有控制、判斷「空速」,沒辦法解決「空速」與「地速」不一致的情形,被害人帶速觸水,可能是受到環境風速、當時的設備限制等非人為因素的影響,不能將這個不幸結果一概歸責於3機組員。

合議庭指出,檢方舉證不足以讓法院達成有罪心證,加上檢方並沒有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3人涉犯過失致死,因此認同原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陳德民、受命法官葉力旗、陪席法官孫惠琳。檢方得以上訴,但必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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