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殺警案更一審 曾威豪劉芯彤判刑都減為8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北巿夜店殺警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被告曾威豪劉芯彤為爭端起源,但無法掌控聚眾人數,考量其他被告定讞刑度等,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各判刑8年,還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曾威豪等10名被告,與員警薛貞國不相識,也無淵源,曾威豪、劉芯彤僅因與夜店安管發生糾紛,即找友人蕭叡鴻(已判刑定讞)糾眾尋釁助勢,王俊傑等人因受友人邀約,即參與夜店聚眾鬥毆,導致薛貞國不治,使死者家屬天人永隔、承受難以磨滅傷痛,所生損害嚴重。

高院合議庭指出,曾威豪等10人見薛貞國倒臥血泊,也未協助送醫,惡性非輕,考量曾威豪、劉芯彤雖為爭端起源,但是他們並無法掌控人數與聚眾規模,再考量犯後態度、和解賠償情形以及其他被告已遭判刑定讞的刑度等,作為量刑依據。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本件被告與薛貞國都不認識、沒有恩怨,欠缺殺人動機,主觀上沒有殺人意思,認定曾威豪、劉芯彤等10人行為,應以共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論罪,一審判決不當,因此撤銷改判。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的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高院更一審今天判曾威豪8年、劉芯彤8年、王俊傑7年2月、張昱謙7年、樊豪7年半、葉品成10年半、張繼誠7年4月、劉瀚陽7年2月、王思凱8年、肯梅哈許7年。還可上訴。

相較一審判決,更一審刑度加重有6人、減輕者3人,相同者1人。加重6人為王俊傑、張昱謙、樊豪、張繼誠、劉瀚陽、王思凱,減輕3人為曾威豪(一審8年半)、劉芯彤(一審9年)、葉品成(一審12年半),相同者為肯梅哈許。

全案起於,曾威豪、劉芯彤於民國103年9月13日凌晨,在台北市松壽路一家夜店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事後蕭叡鴻糾眾前往尋釁鬥毆;員警薛貞國得知後到場處理,被曾威豪等「中山好青年」群組成員圍毆致死。

案件經一審、二審及三審部分定讞、部分發回;發回部分由高院更一審審理,開庭期間,檢察官主張動手毆打薛貞國的人應成立殺人罪,曾威豪則說,並不知道對方是警察,已賠償死家屬新台幣445萬元;劉芯彤則說,她沒有指揮攻擊安管,也已給付賠償64萬元,案經辯論終結,今天宣判。(編輯:李錫璋)11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