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掏控案更一審 林蔚山判8年

高等法院審理大同集團掏空案,今(23日)認定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2007年間以集團資金填補私人投資通達公司的虧損13.5億餘元,今依《證交法》背信罪判他8年、併科罰金3億元,不法所得13.5億餘元沒收,同案被告黃仁宏則判2年、緩刑5年,應繳國庫100萬元緩刑處分金;仍可上訴,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前審判5年11月,因放棄上訴,已入獄。

判決指出,林蔚山為大同公司及其子公司尚資公司、尚投公司董事長,同案被告周雲楠則是開設通達公司,經營筆記型電腦與行動工作站等業務,林蔚山2000年間,以個人名義投資通達公司,但通達公司一再虧損,林蔚山於2006年間指示尚資公司貸款3億元給通達,但通達業積仍無起色。

檢察官指控,林蔚山除了投資通達公司外,也擔任通達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因通達一再慘賠,陸續出現跳票等危機,林蔚山為避免被達通拖累,於2007年涉嫌指示另一子公司尚志投資買下通達,他個人替通達連帶保證通達的19億餘元債務因此轉嫁給大同集團,通達公司則於2010年解散,造成大同集團10餘億元損失。

新北地院於2012年一審認為,林蔚山將私人投資損失轉由公司負擔,但並沒有不法所得,依《證交法》背信罪將他與周雲楠各判刑4年半,員工黃仁宏判1年8個月,緩刑5年;2014年高院二審認定林蔚山挪用集團資金填補通達公司逾10億元虧損,不法犯罪所得額超過1億元,改依最《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判林蔚山8年徒刑,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前審判5年11月,因她放棄上訴,已入獄,林蔚山與黃仁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全案有不法所得並未宣告沒收等違誤,撤銷發回高院。

高院更一審今認為,大同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資產是全體股東所共有,不是林蔚山個人或家族的私有財產,但林蔚山卻以大同集團資金,填補私人投資通達公司的損失,使大同公司遭受高達13億餘元,判處8年徒刑。

法官認為,同案被告黃仁宏為大同員工,有為顧全工作及家庭而不得不曲意配合的特殊環境及背景,且他並沒有不法所得,判處2年,因黃仁宏沒前科,犯後已坦承主要的犯罪事實,態度良好,予緩刑5年,但應繳緩刑處分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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