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按摩師控八旬翁裸勃起下體 法官以「旗面」沒飄揚判無罪

台中市八旬吳姓老翁在去年初前往南區一家按摩店時,被女按摩師指控,涉裸露勃起的下體,還強拉女她的手摸「老槍桿」抽動十秒時間;但吳翁否認,一審依女子證述前後不一,加上指控犯行時的監視器畫面,按摩床旁布簾不動,認事證不足,判無罪,二審亦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八旬吳姓老翁在去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許,前往南區一家按摩店,但女按摩師指控,吳翁躺在按摩床時,下半身沒穿褲子,裸露勃起的下體,按摩師靠近欲按摩時,老翁強拉女子的手撫摸下體,上下抽動達十秒,過程還導致她的手受傷,按摩師掙脫後向店長告知後報案,吳翁被依強制猥褻罪函送。

一審審理時,吳翁否認涉案,辯稱當天是接受女按摩師招攬才進入店內,當時他身穿西裝外褲,裡面還有兩件衛生長褲、一件四角短褲,接受女子按摩前,身上褲子都在,但女子要按摩時,僅拉下褲子一角,塗抹精油約十秒後,按摩師離開,店長隨即進入按摩室內,店長也有看到當時他身穿衛生褲。

一審審酌,女子對於案發時吳翁到底是下體赤裸,有無穿衛生褲的證述前後不一,起初僅告知店長「有變態」、「露鳥」,沒有提到遭強制猥褻狀況。

另外,根據現場監視器拍攝到的按摩室狀況,因按摩室附近有透光布廉,空間狹小,如果有吳翁強拉女子手摸下體的犯行,布廉勢必會有掙脫觸碰而晃動,但監視器拍到布廉沒有晃動,而女子右手也沒有驗出吳翁的DNA,還有女子證述入按摩室已看到吳翁裸露下體,但女子卻沒有任何處理行為,甚至與吳翁在狹小按摩室長達四分多鐘時間,與常情不符,認定事證不足,判吳翁無罪。

二審維持一審認定,認為檢察官的舉證證據,尚未達一般人沒有懷疑,確信為真實的程度,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