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業務上門推銷!遭客戶侵犯+不雅照傳臉書 她急求助議員
新北一名女業務上門推銷產品,竟遭男客戶疑似下藥侵犯,且男方還將不雅照上傳至臉書,讓女業務看到後氣得決定提告。
根據判決書,被告齊齊(化名)與原告珍珍(化名)為不熟識的朋友。珍珍指控,齊齊主動聯絡她,說要買保養品,所以她搭朋友的車前往對方住處,而她獨自上樓,先請朋友在樓下稍等,因為她還要去其他地方送面膜。
珍珍表示,抵達齊齊家後,她發現在場還有2-3位不認識的男女,齊齊則有準備酒、下酒菜,不過她沒有喝酒,隨後齊齊又從冰箱內拿出「聖水」,並要她禱告,之後她陷入昏迷,在還有意識時,有打電話給樓下等她的朋友,說「不要走,你等我,這裡很可怕」。直到珍珍醒來,她懷疑自己被下藥,因此致電向議員求助。
珍珍透露,除了求助議員,她同時向警方求助,但齊齊一直搶她手機,甚至還藏起來,不斷嘻笑要她自己找,剛好現場只剩她跟齊齊,之後她就陷入昏迷,起來時發現自己衣衫不整,且全身疼痛。
事後,齊齊在珍珍的臉書頁面上PO出她的照片,珍珍看到後,發現自己只有穿內衣、內褲,才不得不報警處理,接著又輾轉得知,當天她在意識不清的狀況下,遭到齊齊侵犯得逞。
齊齊被告後,稱事發當天雙方是第一次見面,不知道珍珍在賣產品,且珍珍有喝酒,待他朋友離去後,珍珍自行脫去上衣、裙子,躺在他家沙發休息,而他拍照只是因為好玩、想糗她,且珍珍清醒後,自願與他在房間發生性行為。
新北地院審理後,根據珍珍的求救訊息,認為齊齊性交時,珍珍早已陷入昏迷,處於無法抗拒的狀態,其證詞難以採信,最終依乘機性交罪、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各處4年、6月徒刑,再將齊齊的手機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東森新聞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更多東森新聞報導
高雄旗津火燒船!烈焰沖天 海巡巡防艇馳援滅火
一銀主任監守自盜629萬 「螞蟻搬運」每捆百萬元A數張
疑精神不濟!轎車逆向撞計程車 駕駛呆坐路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