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 財政部:現階段不宜廢止

不管是與朋友在KTV裡盡情歡唱,又或是參加演唱會看表演、到電影院裡看電影、打高爾夫等,民眾從事許多休閒娛樂活動的消費金額除了包含營業稅之外,還會被另徵娛樂稅,引發朝野立委檢討娛樂稅的聲浪再起。

民進黨立委徐富癸表示,「地方政府一直扶植的體育競技,甚至一些藝文活動的表演,我想這些產業把他們放在一個課稅的標的裡面,甚至要求要一些免稅的證明,我想對所謂的中央也好,或是地方政府也好,形成很大的壓力。」

國民黨立委羅明才認為,「列入奧運項目的高爾夫球運動,有多少的選手在下場練習的時候、民眾去運動的時候,才知道原來去打高爾夫球的時候還要被課稅。」

國內的娛樂稅是民國31年抗戰時期開徵,最初開徵目的是充裕國庫稅收,提倡戰時儉約的生活風氣,要針對高消費的娛樂課稅並予以遏制,項目包括電影、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高爾夫球場等等。

但立委認為,目前文創產業營業額在台灣GDP占比已來到4.82%,從業人口佔全國就業人口比重也高達2.4% ,2021年台灣投資文創產業金額更達到9.18億。換句話說,政府不斷鼓勵文創,卻還是課徵娛樂稅是自相矛盾,因此建議財政部應該廢止。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質詢,「17年來我們財政部做了哪一些努力,針對娛樂稅該廢止?」

財政部長莊翠雲回應,「不廢止娛樂稅,然後接下來項目,考慮稅率的上限往下調整,以及賦予地方政府的一個權限,它可以去做一個停徵。」

財政部表示,娛樂稅為鄉、鎮、市重要財源,且沒有適合的替代財源,為了保留地方自籌財源及財政自主空間,尊重地方政府意見,現階段仍不宜廢止,但課徵項目可檢討、稅率上限可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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