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學校註冊繳交的宿舍費或校外租屋費 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民眾子女在外求學,一一二年度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今年五月份辦理一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十三)日表示,一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六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一一二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一.五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二.五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亦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一.五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