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可成立「類」主權基金 央行可監管但經營交由專業經理人

我國外匯存底已高達5611.11億美元、位居全球第四,有立委提案盼能提撥外匯存底10%作為我國主權財富基金,比照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學者認為,可成立「類」主權基金,政府占比49%、民間占51%,央行負監管責任,CEO交由民間公正人士擔任,提高外匯存底的投報率。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舉行「中央銀行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邀請央行總裁楊金龍、外匯局長蔡烱民列席,以及多名學者如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王健全、政治大學經濟系教授洪福聲、台大國發所教授周治邦等出席。

中經院副院長王健全建議,以半導體產業為例,雖然訂定台版晶片法,但適用要件跟投資抵減率僅有一定的比例,跟歐美其他國家的投注資金相差5到10倍的金額,所以,需要更強力的產業政策工具,如設立「類」主權基金,由民間主導,其中2到3成用於政策規劃,而7至8成可營利、循環使用。

王健全指出,央行可保留大部分外匯存底,以因應投資客,且在不影響經濟和國家安全之下,可撥出5%至6%,約300億美元加上民間配合款300億美元,發揮產業政策功能;分配比例方面,民間占51%、政府占49%,在民間主導下,政府監督理事會,CEO交由民間公正人士擔任,投資標的和績效可公開上網。

台大國發所教授周邦治表示,一般主權基金在長期間有相當高的報酬率,如新加坡政府投資基金從2002年到2022年間,平均每年有7%報酬率,反觀央行近十年來,外匯存底每年孳息的報酬率大多低於3%,基於外匯存底資產組合不夠分散,且報酬率低,提撥10%成為主權基金是一個很好的嘗試。

周邦治建議,若主權基金來自外匯存底,央行適合圍監管機關,經營管理應交給專業經理人,類似董事長來自央行,但總經理並非來自央行。若根據「聖地牙哥原則」的定義,主權基金的所有權必須屬於政府,而投資標的必須包含國外金融資產,且投資目標是追求財務目標。

不過,主權基金的財務須根據市價揭露,有助於全民了解財務狀況,長期平均而言,主權基金可以獲得遠高於債券的報酬率,但缺點是每隔十年左右,會出現1到2年較大的虧損,如2000年網路泡沫危機、全球金融風暴及去年美國聯準會(Fed)大幅升息等,造成主權基金較大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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