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識人不明有罪否?

民眾黨涉總統競選政治獻金申報不實,於記者會上指出,有兩千多萬元被拆成9筆申報在時樂、尼奧與木可等公司,並稱是會計師的便宜行事,且已對之提告,惟如此難以想像的情節,可以識人不明了事?

會計師虛偽申報的法律責任

為防止政治人物濫用政治獻金,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1項,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並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之人,每日詳實記載以備查考,並據以做成會計報告書;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明定,參選人於投票日起3個月內,須以會計報告書向監察院為政治獻金之申報。

此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除須由參選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外,若募得1000萬元以上,還必須交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若有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處6萬到120萬元之罰鍰。

柯文哲總統競選政治獻金涉嫌申報不實,民眾黨指控會計師端木正「便宜行事」並已對之提告。 圖/擷自鏡新聞畫面
柯文哲總統競選政治獻金涉嫌申報不實,民眾黨指控會計師端木正「便宜行事」並已對之提告。 圖/擷自鏡新聞畫面

會計報告書之所以要求會計師簽證,就是想藉由第三方來對政治獻金之收受與支用,進行專業且符合法令之審查,以避免政治獻金之浮報、亂報甚至是虛報,也因此,會計師雖是由參選人所委任,卻應負起監督之責,致具有公益代表人之地位。

故若有參選人將政治獻金之記帳與查核,交由同一會計師去處理,實嚴重混淆了監督與被監督者之角色,除有道德風險外,亦讓人對會計師之專業與客觀性,產生嚴重質疑。

至於受委任之會計師,若迫於時間壓力將無憑證之交易為虛偽申報,就算未有政治獻金落入私人口袋之情事,也非僅屬於誤報、錯報之層次,而是會落入刑法第215條,即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範疇。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雖非屬重罪,但根據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凡觸犯與業務行為有關之犯罪,如偽造文書,遭判處1年以上刑期且未受緩刑者,就得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若考量此等犯行,實已造成大眾失去對會計師這個行業之信賴,更得面臨最嚴厲的除名處分。

會計師若為虛偽申報,就算金錢未落入私人口袋,也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圖:檢調於14日搜索木可與會計師事務所,並約談、偵詢相關人員/擷自民視新聞網
會計師若為虛偽申報,就算金錢未落入私人口袋,也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圖:檢調於14日搜索木可與會計師事務所,並約談、偵詢相關人員/擷自民視新聞網

參選人的法律責任

政治獻金的收入與支用,參選人必須向監察院為誠實申報,故在查有收支不符之情況,除得負擔申報不實之行政罰鍰外,亦有觸犯刑法之可能,而首先考慮的是,參選人若確實有因選舉為政治獻金之花用,但因某些因素考量,致為支用項目或交易對象等之調節,即使未有金錢落入私人口袋,然經手記帳、查帳或簽證者,仍會有刑法之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問題。

值注意的是,我國的偽造文書罪,除有偽造行為外,還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能成立,故經手者,似可以有實際花用、未入自己口袋,致不會有損害發生,做為免責理由,實則不然,例如民眾黨指摘會計師自行調節一事,這些未有實際交易之公司恐面臨逃漏稅處罰、甚至商譽受損,要說不足生損害,顯非合理。

而無實際交易,卻申報選舉支出,又稱無落入私人口袋,實令人難以想像,也會產生一個疑問,即這些錢到底流向何處?故一旦查出金錢落點,就不僅是偽造文書罪爾,尤其從民眾黨申報的選舉支出,動輒上百萬,且與市場行情有落差下,就會落入詐欺、背信罪之治罪範疇。

在現行法規範下,政治獻金之使用實無法界定為公法關係,故即便再怎麼浮濫用,亦可以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來正當化。示意圖/柯文哲臉書粉專
在現行法規範下,政治獻金之使用實無法界定為公法關係,故即便再怎麼浮濫用,亦可以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來正當化。示意圖/柯文哲臉書粉專

誰是被害人?

政治獻金法,雖明定政治獻金之支出以與選舉有關為限,但此範圍實屬廣泛,致等同無規範,很難防止浮濫使用之情事,甚且在此等費用之進出,實無法界定為公法關係之下,政治獻金之使用即便是再怎麼浮濫,亦可以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來正當化。

同時,因政治獻金於本質上乃屬不附條件之贈與,故即便發現以詐術或違背委任事務之行為來獲取競選經費,但在此等金錢的所有權屬參選人下,刑事究責的對象,就在經手財務及與之交易者;依此而論,此次民眾黨之政治獻金風暴,無論未來如何發展,身為事主的總統候選人柯文哲,就是著實的被害人,致顯得詭異與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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