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法官前途高於被告人權?蕭明岳該無罪釋放了

【專欄】法官前途高於被告人權?蕭明岳該無罪釋放了
【專欄】法官前途高於被告人權?蕭明岳該無罪釋放了


煙毒販蕭明岳很明顯是冤獄,沒有任何證據直接指向蕭明岳涉案,法官唯一的依據只有其他共同被告處處互相矛盾的誣陷詞,但這些被告大多於之後審理程序中翻供,儘管如此,蕭仍在歷審中皆被處以無期徒刑,已服刑十三年多,一個幸福家庭毀於一旦,女兒長大不認識父親。筆者研究蕭無罪理由如下:


一、二O二三年元月五日,假釋出獄的宋雲仙接受媒體公開採訪,說明當年一名主犯四名共犯五個人銬在一起一整天,為了「拼減刑」,串供陷害蕭明岳,YouTube 看得到。
二、主嫌梁嘉麟拿錢給共犯三十萬請律師,梁承認了,法官卻硬是誤判成蕭明岳。
三、高院忽視證人有利於蕭的證詞不採信,通篇複製地院不利於蕭的證詞替代,違背事實,也就是說,四名共犯高院和地院證詞是完全不一樣的,高院書記官那兒的紀錄一查便知,高院判決書卻寫成和地院一樣。
四、查出買毒品的錢是由梁嘉麟帳戶匯款,收據也在梁家搜到,法官卻判成蕭出資買毒,也不解釋為何證據是梁姓毒販出錢卻判成蕭。
五、手機監聽到梁嘉麟坦誠是毒品貨主,也是梁指使宋雲華去領毒品郵包的,監聽內容還有送去聲紋比對證實是梁無誤,結果法官仍然判成是蕭明岳。
六、毒販證詞二O一O年七月從中國大陸回國後,因蕭明岳陸續邀約,才開始從事毒品走私。但從毒販的匯款記錄、出國記錄、收據等等,皆證實毒販早在二OO九年十月就已在從事毒品走私了,並非是二O一O年七月同蕭去中國遊玩之後邀約才開始,明顯是胡亂栽贓,但法官判決仍認定是蕭明岳邀約後才開始。
七、毒販是從柬埔寨走私毒品到台灣,不是從中國大陸,蕭明岳從未去過柬埔寨。判決書中所謂「用王八機聯繫操控因而沒留下證據」,更是無中生有。
八、毒品包裹上的指紋只有宋雲仙的「左食指」紋路,在塑膠袋外包裝、兒童圖書上,與蕭明岳無關。
九、宋雲華自郭哲委處取得金錢、負責找人匯款給宋雲仙乙節,有受款人為宋雲仙之外匯交易水單及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蕭明岳無關。
十、法官僅用毒販被告在地院的證詞就判蕭明岳有罪,證詞不僅和卷宗內證據不符,且毒販彼此之間的證詞說詞完全不同,四個共犯四種不同版本,分別為:
1:「蕭開藍色小貨車去滅證。」
2:「蕭開銀色轎車去滅證。」
3:「蕭是本人騎摩托車載蕭去滅證。」但是去哪裡滅證他自己也回答不出來。
4 : 「去滅證時沒看到蕭。」
法官判決書卻一句證人說詞雷同,就改變證詞完全不同的事實。
這起冤獄案法官們應該都了然於心,但就是不肯認錯。因為一旦認錯就是他們的重大錯誤,會影響到法官的聲譽,甚至影響到法官個人前途。難道因為個人前途就犧牲蕭明岳一直關押下去,很像大清帝國時期的「宰白鴨」。
前立委邱顯智律師近日內已經再度提出再審,希望大家幫忙救蕭明岳。一起呼籲再審一定要翻案,或是一人一信給賴清德總統。相信只要民間力量夠大,總統特赦並非不可能!陳水扁總統曾經特赦蘇炳坤,冤案的處理亦有例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