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處罰雇用非法外勞應勿枉勿縱 豈能抓人頭交差?

台灣缺工問題長久無法解決,致使外勞管理制度,以保護外籍勞工,苛責本國雇主為主軸。台灣付給外勞的薪資亞洲名列前茅,加上健保等福利,在移工市場上具有很高的競爭力。但無限上綱保障外勞的結果,使得外勞隨時可以逃跑,雇主遇到外勞失聯、逃逸,或不慎雇用到非法外勞,受到勞動部門的不當裁罰,申訴無門。尤其在人力吃緊的營造業,勞政機關便宜行事,不問真正容留非法外勞的是主承攬商或是次承攬商,一經查獲非法外勞,不分青紅皂白,將容留非法移工的所有責任,全推給主承攬商,完全漠視查緝不法、勿枉勿縱的基本原則。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新冠疫情爆發前的二○一九年十二月,失聯移工人數只有四萬八千人;疫情爆發後,移工入境短暫受限,二○二○年十二月失聯移工人數為五萬二千人,二○二一年十二月為五萬五千人;疫情紓緩,境管開放後,失聯移工開始暴增,二○二二年十二月突破八萬人,二○二三年四月更增至八萬三千人。可見隨著移工人數的增加,失聯人數也隨之增加,抓不勝抓。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扣減已核准之合法移工名額。但這麼重的處罰,顯然還是無法遏阻移工逃逸的浪潮。

眾所周知,現代工程實務上,事業單位常將工程分包給不同的下包廠商承作,尤其是涉及多種專業領域的營建工程,更是如此。通常主承攬商與次承攬商簽訂契約,期契約內容均會明訂「嚴禁雇用非法移工」,且要求次承攬商須「查證工作者身分」及「負起指揮監督工人之責」;次承攬商與下包商間,亦做相同之契約內容。據此,主承攬商實已盡其所能做到防止雇用非法移工、查證受雇者之身分,及對工人指揮監督之責任與義務。次承攬商如為解決缺工問題,鋌而走險雇用非法移工,自當依契約承擔責任。 無奈,勞政單位只要於施工地點查緝到非法移工,不問事實,一律將所有責任加諸於主承攬商,除施加罰款、扣減原來合法外勞名額之行政罰外,甚至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真正找來非法外籍勞工的次承攬商等下包商,反而不必承擔應有之任何責任,蔑視公平正義。

勞動部以函釋主張,「事業單位之業務承攬或勞務派遣單位指派外國人從事承攬契約或勞務派遣契約約定之工作,事業單位事實上可以對業務承攬或勞務派遣單位所指派之外國人身分進行查證,但卻未善盡查證義務,導致發生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情事,事業單位仍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違法責任。」且相關案件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維持主管機關之原處分,完全違悖行政上及司法上,就犯罪事實追責的基本要求。

更何況,相關案件刑事部分在移送地檢署,經承辦檢察官詳查後,均以「勞動單位移送之嫌疑人顯非實際雇用非法外勞之人」為理由,予以「不起訴處分」,顯見勞政主管機關針對主承攬商之處分,根本是找錯對象,而遭檢察機關打臉。然而案件雖然未被起訴,但勞動主管機關所採取的罰款,加上扣減已核准之合法移工名額,已對合法營造商造成莫大損害。

我國對外籍勞工的過度保障,已經限制雇主許多權益。雇主每個月繳交了就業安定基金,勞動主管機關既無法有效紓解長期缺工的問題,也無法防制大量外勞逃跑,卻一昧將容留非法移工的責任轉嫁給合法雇主,實在不是主政者應有的態度。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政府處罰人民,至少也要做到勿枉勿縱。抓人頭頂罪交差,人民如何心服口服?

(作者為台聯黨主席、前國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