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新埤鄉長潘和源違反選罷法 判刑8月定讞將解職 3個月內補選

無黨籍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參選時,未經民進黨提名卻懸掛「全力支持民進黨唯一提名」布條,涉違反選罷法。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處8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屏東縣政府收到判決書後,潘和源依法解職,解職日從宣判日起生效。縣府將派代理鄉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

無黨籍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圖)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傳播不實罪,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處8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屏東縣政府收到判決書後,潘和源依法解職,解職日從宣判日起生效。(中央社)
無黨籍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圖)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傳播不實罪,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處8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屏東縣政府收到判決書後,潘和源依法解職,解職日從宣判日起生效。(中央社)

潘和源今天(28日)上午仍以鄉長身分,與屏東縣長周春米一同出席「新埤鄉綜合休閒公園改善計畫」動土典禮。上午11時許判決消息出來後,潘和源接受媒體電訪表示,尚未收到判決結果。潘和源女兒接過電話說,未收到判決結果前不便發表看法。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潘和源以無黨籍身分參選鄉長,其胞弟跟胞妹協助競選;潘女委託印刷廠製作印有「全力搶救民主進步黨唯一提名」布條文字,並將內容傳給潘和源確認;潘和源建議將「全力搶救」改為「全力支持」,布條印製完成後,隨即懸掛宣傳。

當時另一名無黨籍的林姓參選人認為,潘和源宣傳自己為民進黨唯一提名人的不實內容,易對民進黨支持者造成誤導,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傳播不實罪,遂向警方報案。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潘和源布條內容與實情不符,但未損害其他候選人名譽或民進黨利益,且無證據顯示影響選民意向,因此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則認為,民進黨作為台灣主要政黨,是否提名候選人會影響支持者投票意向,攸關選舉公平;潘和源未獲提名卻宣傳不實文字,足以誤導民進黨支持者,影響選舉公平,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

潘和源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