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員張振亮賄選判刑8月定讞檢啟動防逃 缺額不遞補

民進黨前屏東縣九如鄉長張振亮遞補選上縣議員,卻以新台幣30萬元委由友人企圖賄選,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三審最高法院昨天(21日)駁回張振亮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由於張振亮涉犯法條不符合選罷法規定的遞補要件,因此缺額不遞補;加上同選區王景山也涉案判刑定讞,目前該選區僅剩6名議員。

民進黨前屏東縣九如鄉長張振亮(圖)民國111年遞補選上縣議員,卻以新台幣30萬元委由友人企圖賄選,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三審最高法院21日駁回張振亮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圖取自張振亮Facebook)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張振亮於民國111年間參選屏東縣第2選區縣議員,並於10月20日晚間在屏東縣高樹鄉一處鐵皮屋內交付30萬元給江姓友人,藉由江男過去擔任鄉民代表和鄉公所祕書的職務人脈,企圖行賄選民。然而,江男在行賄前將賄款藏於農地工寮內,隨後遭到檢調人員搜索查獲,全案因此曝光。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江男對賄款用途有「給樁腳」、「讓江男自行處理」、「辦說明會」等不同版本,難認江男有受張振亮委託行賄的意圖,檢方也未提出足夠的補強證據,因此判決張振亮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則認為,張振亮交付賄款後,雙方長達1個月的時間內並未準備或討論說明會,認定張振亮與江男有預備賄選的犯行,因此撤銷判決,改判張振亮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張振亮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調查完備,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張振亮因前縣議員吳亮慶判當選無效定讞,去年11月才遞補選上議員,不料涉以30萬元賄選判刑8月定讞,今天遭解職。屏東縣選委會上午原表示缺額席次將由落選順位鍾詔元遞補,但下午做出修正。

屏東縣選委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犯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規定。

因張振亮涉共同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因此不符合遞補要件。

屏東第2選區縣議員包含里港鄉、高樹鄉、九如鄉等6鄉鎮,民國111年的選舉中有12人參選搶8席次,後因當選的前屏東縣議員吳亮慶涉賄選被判當選無效確定,由張振亮遞補議員,也因為涉賄選遭判刑定讞。

加上同選區縣議員王景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判刑1年10月定讞遭到解職,同樣不符合遞補要件。因此第2選區從8人僅剩6名縣議員。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