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煒提告張國華背信 長榮:勿得寸進尺影響公司股價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長子張國華與長榮海運董事會成員遭長榮股東指控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張榮發四子張國煒日前亦對張國華及四名遺囑執行人提告背信。北檢日前接獲刑事告訴後,均一併分由檢肅黑金組釐清。
長榮集團今天提出3點聲明指出,張國煒企圖將巴拿馬長榮國際(EIS)的常任董事長(Permanent President,簡稱PP)和集團總裁混為一談,且張國煒已以EIS股東身分受領股利,請張國煒切勿得寸進尺,為一己私利妄圖影響長榮集團穩定經營,以及轄下上市公司股價。
長榮股東認為,巴拿馬長榮公司於民國111年間選出張榮發的二子張國明為常任董事長,但張國華疑似掌控巴拿馬長榮,與長榮海運的三間公司股權及一筆不動產交易,金額近300億元,涉有不法疑慮。
長榮股東今年3月間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多件刑事告訴,提告張國華與長榮海運董事會成員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
張國華當時指出,他在去年6月30日長榮海運除息日,以盤後鉅額交易購買股票,至今沒有賣出的計畫,交易依法申報,無內線交易,無任何獲利。
此外,張榮發於民國105年過世後留下遺囑,多數遺產包括存款、股票及不動產,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張國煒可分得新台幣140億餘元。張榮發三子張國政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最高法院今年8月判決遺囑有效確定。
張國煒認為,張國華與四名遺囑執行人違背張榮發的遺囑,也未依照遺囑內容執行職務,因此對張國華等人提告背信,並另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並改定適格的遺囑執行人。
北檢指出,接獲相關刑事告訴後,已一併分由檢肅黑金組偵查。
有關張國煒控告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所指定的4名遺囑執行人,以及張國華違反遺囑內容一事,長榮集團今天發布聲明,針對部分內容提出3點說明。
第一,「長榮集團總裁」頭銜身分,為1993年3月由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所創設,雖張國煒一度曾於2016年2月18日以時任長榮航空董事長身分在長榮航空自行宣布擔任集團總裁,旋因大股東家族共識,而將此職稱永遠留給創辦人,爾後各公司秉持公司治理原則,由專業經理人妥善經營,績效有目共睹。
第二,針對張國煒表示,4位遺囑執行人未選任其作為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負責人,即是違背遺囑說法,顯然刻意忽略巴拿馬長榮國際僅單純為長榮海運體系其中一家公司的事實,而觀諸長榮集團轄下各公司章程,均未設有「總裁」職銜。
長榮說明,巴拿馬長榮國際於1975年設立登記時,即於章程中規範Permanent President的公司負責人一職,而張榮發於1993年始創設「長榮集團總裁」名號,兩者職銜身分截然不同,張國煒企圖將兩者混為一談,罔顧公司章程體制與企業運作事實,其心可議。
第三,張榮發辭世後,4位遺囑執行人為確保海運業務遂行,依循集團旗下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規定,指定張國華擔任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及Permanent Director,此業經巴拿馬當地主管機關依相關文件完成公司登記程序。
長榮說明,張國華為巴拿馬長榮國際現行有效的合法代表人,依法規及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包括公平配發股利給全體股東,其中張國煒亦以股東身分完整受領股利,分毫不差,建請張國煒切勿得寸進尺、為一己私利妄圖影響長榮集團穩定經營,以及轄下上市公司股價,而應盡早止息訟爭,始為正軌。
協助處理遺囑執行的知情人士表示,自2016年張榮發辭世迄今,繼承人之間即紛擾不斷,遺囑執行人在此情形下,仍積極處理遺產清算與申報,並在繼承人因意見不同而陸續杯葛參與會議時,努力召集達25次的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會議。
知情人士進一步指出,遺憾繼承人之間就遺囑效力與特留分的意見分歧,部分繼承人對遺囑效力提出訴訟,也有繼承人堅持其他繼承人對於海外遺產不得主張法定特留分,期間遺囑執行人除持續積極協調各種可行方案,也尊重繼承人的訴訟權利,「絕無怠忽履行遺囑執行人義務」。
他希望繼承人間放下成見,才能盡早達成協議分割共識,若繼承人仍各持己見,恐需透過裁判分割的訴訟程序,才能解決爭端,實非遺囑執行人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