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善陳情 促國土法增農業權補償
雲林縣長張麗善19日向立委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遞交情書,要求《國土計畫法》須增訂32條之1農業權補償條文,主張農地發展的犧牲不應僅靠短期、非常態性政策補貼及補助,無法負擔轄區內人民糧食安全的縣市,應向農地面積過度負擔的縣市購買農地權,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補償預算專款應專用,也要制定農地權轉移制度相關辦法。
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表示,農業發展權概念源自美國學術界2008年左右的研究,發展權移轉是將土地利用的權力,永久性移轉至其他土地,意味若移出農地發展權,農地永遠只能用於農業無法調整,雲縣府「特別犧牲」補償條款與農業發展無關,刻意誤導農民。
雲林縣被畫為農一、農二土地多達8萬多公頃,平均每人負擔糧食安全農地面積127平方公尺,是全國人民負擔的4倍。縣府認為,農業發展地區無法任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無法發展高經濟產業,處於不公平的弱勢,城鄉差距勢必擴大,《國土法》卻缺乏對農地補償相關條例。
雲縣府建議應增訂國土計畫法第32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因國土功能分區,劃入農業發展地區之人民,依其不同分區種類及其限制強度,應予合理之補償。」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補償預算專款應專用,並制定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相關辦法。
張麗善強調,「農地貢獻度」應納入財劃法分配基準,無法負擔轄區內人民糧食安全的縣市,應向農地面積過度負擔的縣市購買「農地權」。許宇甄、張嘉郡、丁學忠表示,農民不能淪為農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將審查《國土法》修正草案,農業部、內政部未提出相關補償措施前,國土法應延後上路。
董建宏說,《國土法》有每5年通盤檢討1次機制,可適時檢討農地劃設是否符合地方需求,採取合理分區調整,更可有效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以國外經驗而言,較為破碎狹小的土地型態,不適合發展權移轉。
張學聖表示,美國規定開發者需向農地所有者購買權利,保護農地維持農業運作;但《國土法》不應與財劃法混為一談,藉此手段做為延後上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