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職場霸凌 應比照性騷法制化

勞動部霸凌一事,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等公務員組織指出,多數職場霸凌發生在上下從屬關係,「懼怕權力」的文化連帶削弱職場霸凌防治制度效力,且多著重在程序面,未明確界定不法侵害要件,欠缺對加害者的究責,呼籲應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提高至法律位階,並比照性騷擾強化實質救濟管道。

監委王幼玲表示,如果不能提供有尊嚴的職場,如果舉發不當對待反而陷於敵意環境,如果機構無法自覺、自清、自理,算什麼民主正義的國家?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等團體表示,霸凌與性騷擾同屬職場不法侵害,性騷擾有性平三法強化救濟程序,職場霸凌應比照性騷擾,明訂不法侵害構成要件,才能對加害者究責、保護被害人,並應,讓公務員一體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表示,依勞動部訂定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並未有如性騷擾等清楚的處理流程,如調查小組組成、不服處置的再申訴管道,僅要求僱主提供申訴管道、調查等,加上職場霸凌定義未明確,認定十分困難。她建議,職場霸凌應如性騷擾等機制明確處理,非淪為紙上作業。

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王安祥說,職場霸凌未有明確定義,我國用職安法的「不法侵害」含括,且職安法仍強調要由企業端善盡預防及處理責任,現今全世界法治面也還在持續討論,仍需要一段時間。他說,我國在職場性騷擾處理也是走了10多年才到現在的模式,希望職場霸凌未來可以比照如性騷擾處理流程明確化。

立法院法制局也曾針對職場霸凌探討,建議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提升於法律位階明文授權,並建立職場霸凌所致職業災害判斷基準,並參考各國立法例,增訂職場霸凌判斷基準條款,以區分非霸凌行為、霸凌行為及違法霸凌行為,並採取各項因素綜合判斷方式認定,勞政主管機關更應正視職場霸凌問題,以期建立友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