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國三女搭校車遭性侵20分鐘 法院判少年和父親賠50萬

彰化縣 / 潘維邦 綜合報導

彰化縣一名國三男同學阿智(化名)坐校車至學校時,無視車上還有其他同學,對鄰座女同學小芬(化名)強制猥褻性侵得逞,但小芬太害怕而不敢反抗,只能任由對方一路伸狼爪到校門口。小芬父親得知後,氣得將阿智及他的父親告上法院,全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最終判男方應賠償小芬30萬、小芬的父親20萬元,一共50萬元。

本案發於2022年9月1日早上7點間,阿智與小芬一同搭乘校車時,阿智趁著2人相鄰而坐之際,不顧女方意願,就將手伸進她的運動褲,前後性侵時間長達20分鐘,直至校車開到學校才收手,侵害小芬的身體、性自主決定權及貞操權。

女方指控,阿智無視車上仍有其他同學共乘,趁著她心智尚未成熟,膽小,無力反抗的心理,對她強行性侵造成心理陰影,睡眠不佳,且對男性有防衛心理,未來對人際交往勢必產生嚴重影響,父親更為此不捨飽受煎熬,要求阿智賠償小芬及其父親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

由於阿智仍是學生,加上阿智父親必須同時扶養兒子和母親,經濟狀況吃緊,頂多只能賠6萬元,因此認為女方請求金額過高,男方無力負擔。

彰化地院認為,阿智違反小芬意願對其強制性交,情節重大,已被少年法庭交付保護管束,父親身為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法官審酌雙方的學歷、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等情形,判男方要賠小芬、小芬父親各30萬元、20萬元,一共50萬元。

男方認為求償金額太高,不服再提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阿智目前仍是學生,無財產和收入,其父親則有每月3萬元的工作收入,認為判處給付50萬元應屬適當,最後判處駁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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