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死刑釋憲案」判決出爐 司法院宣布:有條件合憲

全台37名死囚犯,聲請死刑抵觸憲法,大法官今(20日)下午做出「合憲性限縮解釋」的裁定,也就是宣判維持原本的死刑判決,但是限縮犯罪類型跟對象,而裁定理由,稍微將由司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明。

法界在宣判前分析,釋憲可能會有3種結果,分別是合憲、合憲性限縮解釋、違憲。合憲即死囚將繼續等待伏法,部分合憲則會限縮適用犯罪類型對象,違憲則會挑戰現有制度,案件將會重新量刑。

劉韋廷律師指出,雖然大法官並未直接宣告廢除死刑,但已經進行了許多限制死刑的措施。他認,死刑在某些情況下被視為「合憲性限縮解釋」。他表示,大法官認為在殺人案件中,若情節未達到極其殘忍或嚴重的程度,則無法判處死刑,此外,若在過去的審判過程中存在瑕疵,可能導致冤獄的情況,也同樣無法判處死刑。

劉韋廷指出,除了限制死刑的適用外,大法官還對許多程序性認定進行了詳細說明,包括被告涉及殺人重罪時,必須在警方逮捕的第一時間內,強制要求律師在場陪同,以確保死刑判決的程序是完整且合乎規範的。

此外,未來若要判處死刑,必須由合議庭的所有法官達成一致意見,包括三位法官與國民法官皆需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死刑判決。因此,只要有任何一位法官持不同意見,就無法判處死刑。劉韋廷分析指出,今天的釋憲內容中,大法官認為只要涉及精神障礙的案件,都不應判處死刑。即使嫌犯在判刑時精神狀況正常,但若在服刑期間出現精神障礙,亦不得隨意執行死刑,這樣大幅度地限制了死刑的判定。

大法官已對死刑作出「合憲性現縮解釋」的折衷認定,未來,對於已經確定判死的被告,如果違反前述的程序正義,則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尋求救濟,並重新審理其案件。劉韋廷認為,這些非常嚴格的要求必須達成,才能有可能最終判處死刑。他指出,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死刑仍未能解決目前的僵局,「仍然只是放在那裡好看。」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在今天做出宣判。

聲請人律師團主張,憲法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任何人都沒有資格結束他人的生命。律師團強調,死刑剝奪生命權、人性尊嚴,應宣告違憲。

法務部則認為,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台灣的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廢除死刑共識,民意超過8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中,蔡烱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案、蔡彩貞曾參與死囚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辯護人,3人均迴避,本案審理大法官共12人。必須7名以上大法官同意,才能認定死刑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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