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聲請釋憲!律師曝理由:混淆《憲法》權力安排「要回到萬年國會?」

律師洪偉勝說明聲請釋憲理由。翻攝總統府直播
律師洪偉勝說明聲請釋憲理由。翻攝總統府直播


立法院上週五否決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行政院、立法院民進黨團將聲請釋憲。總統賴清德今(6/24)首次發表敞廳談話,律師洪偉勝率先提出6大聲請釋憲理由。

洪偉勝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中,將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化、定期化、常態化、質詢化的做法,在沒有修憲的情形下改變了《憲法》的規定、安排,而有違憲之情形。

洪偉勝指出,首先,從文意觀察《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是無法得出立法院因此有提問的權力,更沒有總統因而有答詢的義務。

第二,洪偉勝表示,從歷史考察也可以看出,當年增修條文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目的不是在質詢總統,更重要的是,後來增修條文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移歸立法院的時候,還將本來條文中「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的規定刻意刪除,目的就是作出區隔,但這次的修法,顯然擴張了當時刻意不賦予立法院的權力。

洪偉勝說明,第三,我國在1997年修憲之後確立了雙首長制的憲政制度,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院的質詢。本次的修法顯然混淆了《憲法》刻意做出的權力安排,混淆了總統的國情報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提出的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以及由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制度。

同樣的情形,洪偉勝提到,也發生在該法第15-2條,把行政院所負責的國家重要政策也納入國情報告。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未經修憲程序,實質變更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憲法安排,已違反增修條文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的規範意旨及目的,牴觸《憲法》就總統權力、中央政府體制安排,也違背《憲法》所定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因而違憲。

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中,關於人事同意權相關規定,洪偉勝談及,一方面設下了與總統提名人選的適任性並沒有直接關連的條件,除了設有罰鍰規定外,也明定不予審查、不行使同意權,使憲政機關可能因此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違反了《憲法》所定的機關忠誠義務,並侵害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

另外,洪偉勝指出,這次的立法程序,整體綜合觀察下來,累積了許多未議而決的瑕疵,已經達到重大而明顯瑕疵的程度,使得民主國原則在刻意操作之下,只剩下粗糙的數人頭、多數決,尤其,相關法案最終是以無記名投票的舉手表決方式通過,在公報、議事錄上從未出現個別委員的決定紀錄,使國民無從具體瞭解個別的立法委員的投票結果並去追究責任,按照499號解釋的標準,已經違背了公開透明原則,逾越了國會自律的界線,以及《憲法》所訂的民主國原則,因而違憲。

洪偉勝說,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夠協助釐清,在2024年的台灣,就涉及國家重要憲政機關權力運作,而可以對人民苛以刑罰的重要法律規範,現在的台灣民主、法制、人權保障的要求,是不是仍然能夠允許回到萬年國會的時代,接受用無記名表決、數人頭的方式,來決定這些重要的法規範。

第六,洪偉勝說明,本次立法另外涉及關於質詢、調查、聽證等規定,同樣有違憲爭議,不過受限於《憲法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能難以一併由總統以憲政機關的立場來提起憲法訴訟,不過府方也會促請憲法法庭,如果其他憲政機關有提起憲法訴訟的情形,能夠併案審查,讓大家的意見都能夠一併交憲法法庭來參採。

洪偉勝表示,考量到目前立法院已經有請總統赴國情報告的相關議案,隨時可能表決通過,導致總統有按照違憲的法律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質詢的情況,將嚴重破壞憲法當中的制度安排,同時,這種憲政體制、權力分立的破壞,一旦發生,就無從回復。

他指出,就行使人事同意權相關規定而言,第13屆的考試委員任期即將屆滿,總統目前提名的第14屆考試院正副院長以及考試委員的人選也已經在立法院審查中,如果讓立法院用修正後的新規定審查相關人事,不僅可能損及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最後甚至會使得憲政機關停止運作,導致機關忠誠義務違反、國家考試無法順利舉行。

因此,洪偉勝說,在提出本案聲請的同時,聲請憲法法庭能夠作適當的暫時處分裁定,以防止相關違憲法律造成難以回復的公益侵害,來維護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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