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廢死激辯五小時 最快三個月內判決

憲法法庭昨針對死刑存廢進行言詞辯論,被認為是國內最接近廢死時刻的「世紀之辯」。記者侯永全/攝影
憲法法庭昨針對死刑存廢進行言詞辯論,被認為是國內最接近廢死時刻的「世紀之辯」。記者侯永全/攝影

卅七名死囚聲請大法官解釋死刑是否違憲,憲法法庭昨天舉行長達五小時的言詞辯論。死囚律師團主張死刑違憲,且不能用暴力回覆暴力,法官也沒有殺害他人的權利,所謂八成民調反對廢死是「民調偏差」;法務部則主張,反對廢死的民意遠遠超過支持者,死刑存廢應由行政或立法機關決定,不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處理。

司法院釋字第一九四、二六三、四七六號解釋都指死刑合憲,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四年前在司改第五次半年進度報告時明確說過去大法官宣告死刑不違憲,但卻突然在總統、立委大選後拋出公告,於卸任前排審此案,是否改變見解引起關注。

十五名大法官中,蔡烱燉(司法院副院長)、蔡彩貞因參與過死囚王鴻偉及王柏英審理,尤伯祥擔任過邱和順辯護人,均迴避昨天的審判;聲請方昨天上午又遞狀要求朱富美迴避,但其他十一名大法官認定無須迴避,最終由十二名大法官組成合議庭,只要七票就能認定死刑是否違憲。許宗力昨在雙方辯論終結後宣示三個月內判決,必要時延長二個月。

這場死刑存廢辯論,被法界形容是最接近廢死的一次世紀辯論。憲法法庭事先公告兩大辯論爭點:一、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死刑制度追求目的有哪些?憲法是否允許以死刑作為達成該目的之手段?如認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何配套措施?

二、如認死刑合憲,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適用何犯罪類型?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限制?死刑應有何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要求?

挺廢死律師:法官沒有殺人權利

聲請釋憲的死囚昨天未出席,委由律師團當訴訟代理人。曾任「小燈泡案」告訴代理人、當時主張被告應判死刑的律師李宣毅首先發言,他說自己阿嬤遇劫身亡,當時他媽媽痛哭「我沒媽媽了」,他直到上大學,仇恨之火才因知識遭到解放。他說,犯罪成因才該被追殺,國家系統是否失能?阿嬤的死讓他覺得要擁抱身邊每一人,不要用暴力回覆暴力。

律師李念祖則質疑死刑能增加犯罪的嚇阻?他說法律不允許人民報復,國家也不應該,「應報」只是恣意不理性,所謂「求其生而不可能」也沒有給出非殺不可的原因;他認為人人平等,法官也沒有殺害他人權利,沒有否定人格及變人為物的高權。李念祖的兒子、律師李劍非認為所謂八成民意反對廢死是「民調偏差」,國發會調查廢死改成終身監禁,贊成死刑比率就降至五十一點八個百分點,因此廢除死刑的替代方案應精進。

法務部回應:死刑審判程序嚴謹

法務部主張死刑合憲,強調大多數國家都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少之又少,且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皆如此。我國對於死刑存廢的問題,立法及行政機關還無共識,且反對廢死的民意遠遠超過支持者,不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來廢死。

法務部表示,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具影響力國家仍有死刑,亞洲國家也普遍存在死刑制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也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近五年來,四七六件殺人確定判決中僅一件死刑定讞,顯見死刑案件審判程序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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