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休閒釣魚你說我違法捕魚 釣客也要上街頭抗議了

撰文=張彥謀 (圖片來源/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如果連釣客都要上街頭,這年頭還有什麼樣的人不會抗議?蔡政府在一例一休惹火企業主、勞工與消費者,又因為交通部研議要遷建松山機場,招怒立委與離島居民,還有衛福部要修法禁止室內空間吸菸,包括過去被通融的夜店、酒吧等,有人覺得政府管太多了,堪稱「不怕神一般的對手,只怕豬一樣的隊友」。

出海釣魚要經過許可

近日,一群喜歡海釣的釣客,在他們的「台灣釣權團結聯盟」的臉書社群,號召1月15日到交通部抗議,因為「釣魚已是違法行為。」漁業署認定釣魚是漁業行為,只要採捕就是違法,沒有取得漁業證照也是違法。

釣權聯盟人士向立委、縣市政府陳情,他們在臉書指出,釣魚是休閒、是一種運動,釣客是一般的民眾、不是漁民,政府重視休閒運動,卻忽略釣魚運動,如果政府不正名釣魚是運動,200萬釣客將發出積壓已久的怒吼。

這件事的由來,是漁業署被指擴大解釋《漁業法》第6條,且發函要求海巡署及各縣市政府漁業單位,禁止免牌船釣魚。2016年7月5日,漁業署召開一場「波特船管理協商會議」,會中沒有邀請波特船的業者、協會,或波特船的玩家出席,官方則有漁業署、海巡署、漁會,3個單位將釣魚定義為「經營漁業」,如果像波特船等沒有船籍(免牌船)的浮具,未經許可出海採捕水產動植物,就是未經許可的從事漁業,可依漁業法第6條核處。

換句話說,想出海釣漁,交通工具必須要有戶籍,不能搭個小舟去海釣,但是要讓自己的交通工具有戶籍,就必須是漁民身分,這讓想利用假日把釣魚當作休閒的海釣客氣炸,準備賞給漁業署吃雞蛋。

釣魚是漁業署還是交通部管的?

問題是,釣魚是哪個單位管的?漁業署、還是交通部?恐怕多數人搞不清楚。發起抗議活動的王昌凌認為,釣魚適用的法令應該是《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漁業法》的適用對象不是釣魚的人,是靠捕魚維生的人。海釣客所用的船舶,通常是非動力帆船、推進力未滿12千瓦的非漁業用動力小船,不在《船舶法》規範內,他反問,電動機車沒有牌照,難道也不能在路上騎嗎?

不過,翻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所謂水域活動包括游泳、衝浪、潛水,或是泛舟、划船、水上腳踏車等運動,沒有「釣魚」這個項目。王昌凌質疑,漁業署說浮具沒有航性,所以不能釣魚,漁業署根本是「住海邊、管很大」。

據了解,《船舶法》由航港局業管,《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是交通部觀光局定的,至於漁業署負責的《漁業法》,所定義的漁業,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也未認定「釣魚」是漁業。王昌凌說,除非漁業署長兼任內政部長,否則釣魚跟捕魚是不同的,釣魚更是跟漁業署無關,不要撈過界。

陳抗蓬勃發展是否官逼民反?

漁業署想介入釣魚這一塊,「因為交通部踢皮球,讓漁業署把釣客當漁民,把休閒當漁業管。」王昌凌說,如果他們去漁業署抗議,漁業署一旦出面接受陳情,等於默認漁業署是管休閒的主管機關,所以他們打算去交通部抗議。

目前釣權聯盟已製作了抗議布條、旗幟、頭巾,有高音汽笛喇叭、有大聲公,有200W的行動大喇叭可以罵4小時,有發電機、有帳篷,還有礦泉水、早餐肉粽、午餐便當…。這到底是一個「會吵的孩子有糖吃」的時代,還是「官逼民反」的時代?

看起來,新政府上台後的諸多陳抗事件,不全然是前朝留下來的爛攤子,有的是蔡政府自己製造出來的,像是一例一休、同志婚姻、觀光業者、原民團體等,現在釣客也要跳出來,真是野火燒不盡,執政黨頭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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