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一下還有事」!檢察官開庭一半脫法袍要走人 已觸《法院組織法》

陳奕廷/綜合報導

審判長當場傻眼!台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日前在開庭途中突然脫下法袍,表示要休息,引發法界譁然,當場被要求「把法袍穿回去」,台東地檢署主檢廖榮寬對此表示今(15日)會針對此事作說明。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在開庭途中突然脫下法袍閃人,被審判長命令「穿回去」。(圖/示意圖,AI生成)

據了解整起事件發生在台東地方法院,事發時間是4月10日中午12點15分,當時正在審一條洗錢相關案件,但庭還沒開完,他突然站起身脫掉法袍,向審判長表示:「我等一下還有事」、「12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只是想要在12點到1點半之間獲得正常的休息」,聽得審判長當場錯愕「蛤?」了一聲。

審判長對羅佾德說:「可是還沒結束,我們還要再等一下」、「你12點離開的依據為何」,羅當場用「高檢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勤務管理要點」、「台東地檢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來解釋自己的行為,審判長反問:「所以地檢署的彈性上班實施要點可以拘束法院的開庭時間?」羅表示:「不會拘束法院…但法院必須要服從這部分的上班實施要點」。

羅佾德事後聲請交付當下開庭的錄音跟錄影內容,理由是「有確認、核對4月10日審判期日的筆錄記載內容與錄音、錄影內容是否一致的必要性,並核實確認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對於當事人權益的影響情形」。

合議庭則作出裁定,內容指出「審理期日之開始、結束均為審判長職權,且法官及書記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均須穿著法袍,穿著法袍將凸顯出其在參與人間在訴訟上的地位,藉此將有助於追求事實所需的安靜與審理過程秩序」、「穿著制服的制度,有助於對判斷事件做出客觀評斷時,對被裁判之事件保持必要之人的距離,檢察官在開庭開到一半就脫法袍想離開,明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6條第1項規範」,指出羅的行為已違法。

合議庭也在裁定內容中,要求羅佾德最慢要在5月28日前跟書記官聯繫,以接受指定時間、地點,聽取該案法庭錄音內容,其他聲請則駁回。本件還可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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