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務部當塑膠 法官直接放重刑犯出獄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本報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本報資料照片)

人犯假釋及是否撤銷假釋,都是法務部的行政裁量權。販毒遭判無期徒刑的男子簡和平,假釋後犯罪又回籠,他不服處分在獄中打官司,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及其刑事第一庭成員審理後,未交給法務部處理,竟直接下令放人讓他出獄,引發法界熱議是否侵犯行政裁量權。

殺人或販毒、強盜等犯罪被判無期徒刑的重刑犯,如果假釋出獄後再犯罪,依《刑法》78條第1項規定不分情節,「無差別」都要回獄中關到死,但6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796號解釋,認為要給再犯輕罪者機會。

無期徒刑假釋 犯輕案可免回籠

大法官的釋憲結果指出,假釋犯又犯罪被判刑6月以下徒刑及緩刑者,「相關機關」要考量有無必要再入監,刑法規範不足遭宣告部分違憲、立即失效,這也讓原本法院審理中或停審的案件,陸續裁判出爐。

簡和平因連續犯販賣毒品罪,判無期徒刑定讞入監執行,後來獲假釋出獄,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遭判刑2月,法務部撤銷他的假釋,2012年回監獄繼續執行無期徒刑。他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官撤銷法務部的處分。

另名人犯康伯全因懲治盜匪條例被判無期徒刑,2009年出獄後再犯被撤銷假釋。鄭木坤也是因無期徒刑假釋後,因詐欺罪遭判刑,他拒絕回獄中再執行,逃亡7年後被逮回,康及鄭也都打官司尋求救濟。

3案同庭審理 裁定大不同

這3件案件經分案由最高法院刑一庭5位法官審理,該庭原本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但大法庭還沒有裁定,合議庭就引用大法官釋憲理由,分別做出3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中簡和平直接獲得釋放,11日已出監恢復假釋犯身分。

康伯全因另犯其他罪要執行,待該部分服刑期滿後,才能出獄回復假釋狀態;鄭木坤因遭通緝7年,法官認為無法得知有沒有再入獄的需要,故裁定交給法務部考量,這3名重刑犯目前僅簡和平出獄。

承審法官黃瑞華下令讓簡男不用再執行無期徒刑的做法引發爭議,法界批評撤銷假釋的行政處分,法務部有決定權、行政法院有審查權,最高法院只能就執行指揮書處理聲請異議的問題,黃的裁定有違憲之虞,也有司法權是否侵犯行政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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