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他人充電槍為自己電車充電 判拘役

▲拔他人充電槍為自己電車充電  因小失大(圖/記者鄧力軍翻攝)
▲拔他人充電槍為自己電車充電 因小失大(圖/記者鄧力軍翻攝)

[NOWnews今日新聞] 台中市李姓男子被控在南屯區馬祖停車場拔取他人正在充電的充電槍,為自己的電動車充電,被台中停管處委託的中興電工公司發現並提告。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21號日前宣判,被告李男因「竊取電能罪」被判處拘役10日,並可選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罰金。此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80元將被沒收,若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將追徵其價額。

判決書指出,被告李駿逸於2023年7月23日,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南屯區嶺東南路與春安二街口,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所管理的馬祖停車場,利用他人正在充電的充電槍為自己的電動車充電,未支付應繳的充電費用。此行為被臺中市停管處委託的中興電工公司發現並代理提告,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檢警調查,李駿逸已曾多次在馬祖停車場拔取他人正在使用的充電槍,為自己的電動車充電,總共竊取電能價值新臺幣380元。被告在偵訊中承認拔取他人充電槍,但否認有竊盜或詐欺犯行,辯稱是對方先拔他的槍。然而,根據告訴代理人及證人的證詞,以及現場監視錄影照片等證據,法院認定李駿逸確有竊取電能的故意。

根據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視為動產,竊取電能屬於竊盜罪。李駿逸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竊得之電能價值,最終判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80元將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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