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張景森與業者有利益牽扯無法重回台大 吳子嘉判賠20萬

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不滿媒體人吳子嘉在民國103年指他無法回任台大,是因為與業者利益扯不清、無法重回台大校園等語,提告求償;二審高院今天判吳子嘉要賠新台幣20萬元,並在《美麗島電子報》刊道歉啟事。全案可上訴。

吳子嘉(中央社/資料照片)
吳子嘉(中央社/資料照片)

吳子嘉於103年11月8日在美麗島電子報刊登一篇名為「蔡正元與張景森」的文章,文中提到張景森的部分包括,「資料豐富,卻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有扯不清的關係」等語;張景森認為這是不實言論,對吳子嘉提告求償20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吳子嘉負面貶損張景森的社會人格地位、侵害名譽,因此判吳男要賠80萬元,並在美麗島電子報刊登道歉聲明。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北院認定,但認為賠償金額過高,酌減改判賠20萬元,其餘部分與一審判決相同。全案可上訴。

高院說明,張景森借調期滿於2007年12月26日向台灣大學主動辭職,而張景森涉嫌接受國揚公司招待事件,是2007年4月間因議員質詢才揭露,無從認為張景森向台大辭職與該事件有任何關連。至於賠償金額從80萬元減為20萬元的原因,高院認為張景森現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對於社會大眾的檢視及評斷,應具較大容忍,合議庭審酌後認為賠償80萬元太高,因此改判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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