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機車「闖紅燈」警開單 法官判撤罰

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丁姓男子日前騎機車時,因遇到紅燈而將機車熄火,隨後牽著機車走斑馬線橫過馬路,接著再發動引擎繼續行駛,員警發現後認為他紅燈違規回轉,而開單舉發;丁男不服打行政訴訟,法官認為以人力移車並不構成駕駛行為,因此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判決撤銷罰單。

▲男子騎機車遇紅燈時將車熄火,並牽著機車走人行道至對向車道,遭員警依「闖紅燈」開罰單,男子提訴獲判撤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丁男於今年七月,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和中山路口時遇到紅燈,他於是將機車熄火後下車,再以牽車方式行走人行道穿越綠燈號誌馬路到對向,接著再發動引擎行駛,過程正好被一旁的轄區員警目擊,認定丁男「闖紅燈」而將其攔下開立罰單。

丁男不服舉發,向新北市交通裁決處提出申訴,交裁處依據警政署函釋,仍裁罰1千8百元,記違規點數三點;丁男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主張機車已熄火,是以人力方式牽引,應等同行人性質,速度甚至比行人還要緩慢,並不致於對交通安全造成威脅。

庭訊時,交裁處表示,依據警政署函釋,丁男的行為就是闖紅燈,闖紅燈除著眼於行為本身造成的危險性,亦不容許駕駛人遊走法律許可邊緣,而規避原本應該遵守的規則,否則將造成其他用路人仿效。

警政署指出,依據交通部的函釋指出,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視同行人、無違規,若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下車牽機車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則視同機車駕駛人,行為屬違規;對於本判決非判例,將會檢討相關函釋內容是否有修正必要。

新北地院認為,函釋中同為「牽引機車」,一個「視同行人」不違規,一個卻「視同機車駕駛人」而違規,但並未提出合理說明,故見解自非可採,經法官審酌,汽機車移動的動力若不是來自引擎,自不構成「駕駛」行為,所以丁男以人力牽動機車,過程並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因此不構成「駕車闖紅燈」違規事實,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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