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國徽,這回該聽中國國民黨的
⊙羅承宗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王美惠日前連署提出《政黨法第14條修正草案》,禁止政黨標章與國旗國徽相同或相近,預計將於本週送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案。對此提案,黨徽與國徽高度近似的中國國民黨旋即對號入座,表示此乃操作意識形態之舉,並建議「直接提案修改國徽」。尤其,中國國民黨立委陳以信更籲請執政黨「有種就去改國徽」云云,令人耳目一新。
就法理而論,公私畢竟有別。不管是公司、民間法人抑或商標,其名稱或標誌不得與政府機關相同或近似,本來是個簡單道理。例如《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商標法》第30條也明定商標若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不得註冊。
循此邏輯,性質屬民間社團法人的政黨,並非政府機關,其使用標章當然也不得與國旗、國徽相同或近似。由此觀之,前述立委陳明文、王美惠的修法提案,意圖將相同概念移植至政黨法範疇,以避免國黨不分、混淆世人,的確有其根據。
只是由戰後台灣史角度來看,尤其是繼受中華民國法制與歷經黨國威權體制的影響下,問題就略顯曲折複雜。詳言之,權且參閱1952年10月4日中國青年反共救國成立之際的相關報導,根據當天《聯合報》記載,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團徽的意義為「本團團徽中為青天白日,乃中國國民黨黨徽,中國國民黨為國民革命奮鬥垂六十年,有中國國民黨始有中華民國,團徽中央之黨徽,在於啟示中國青年,明瞭中華民國之本源,從知報國之道…」云云。
言下之意,在於堂而皇之地坦白承認青天白日乃黨徽,中國國民黨認為「有中國國民黨始有中華民國」,其存在猶如「中華民國之本源」。
號稱1947年12月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早已揭櫫政黨平等原則,即便是中國國民黨,理論上也不再享有法制上特殊優越地位。然而矛盾的是,在若干憲法條文裡,還是有濃厚偏袒中國國民黨氣息。例如憲法本文前言稱「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亦即將民國肇建之功由該黨總裁孫中山一人所獨攬,而罔顧1912年2月被譽為「世界之第二華盛頓,中華民國之第一之偉業」的第一號政治頭人乃袁世凱大總統。
再者,憲法本文第1條推崇「三民主義」、第6條又刻意把該黨黨徽「青天白日」綁標於國旗「左上角」,這些條文設計莫不充分洋溢著國民黨至上意味,連帶著使得憲法第7條政黨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成為了尷尬且諷刺的存在。 早在1940年就加入中國國民黨,黨證為「天字第00339號」的「黨產研究之父」傅正老師,於1960年《自由中國》雜誌裡就曾鏗鏘有力地直言剖析「國民黨把持中國政權十幾年來,期間雖經歷軍政、訓政而憲政,但卻始終以革命英雄自居,以為天下是老子打來的,中華民國只是國民黨一黨的私產」等語,恰好揭露中國國民黨人「『先有黨徽,再有國徽』是中華民國發展、興壯的順序,國民黨創建中華民國是一項歷史事實,黨徽的設計更象徵了對當時革命先烈的尊敬與緬懷」等論調裡蘊藏的不健康黨國優越心態。
將場景拉回第10屆立法院。立委陳明文、王美惠等提出《政黨法第14條修正草案》,禁止政黨標章與國旗國徽相同或相近,值得支持。但今日中國國民黨既然主動拋出「直接提案修改國徽」想法,此也不失為可行之道。
尤其,《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從1954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以來從未歷經修正,從蔣中正總統時代用到蔡英文總統時代,也算是法制上的世界級荒謬,此刻不修,還待何時?
欣見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業於今年10月提出《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條及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擬修正為「中華民國之國徽,由內政部以表彰台灣意象之圖騰設計之,並經立法院同意定之」,令人眼睛一亮。既然高舉「護台灣、保民主」標語的中國國民黨人也支持修改國徽,順此良善政治氛圍,盼朝野應該儘速攜手協力,共同促成修法為是。
作者1973年台北市生。台大法律學士、碩士,輔大法律博士。現為南臺科大財法所教授兼所長。主要關心學術領域為財政法、行政法、地方自治與娛樂法。著有《新世紀財稅與預算法理論與課題》(2011)、《財稅法制的新視野》(2016)、《地方法制的理論與實踐》(2019)等學術專書。同時亦為 ACG、GUNPLA與 Big Scooter 愛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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