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指「虛偽陳述」法律概念不明確 黃珊珊拿出刑法:已經用了近百年

日前行政院覆議由國民黨、民眾黨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將於21日表決,今(20)日行政院長卓榮泰至立院針對覆議案進行報告與備詢。對此,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指出,政院覆議理由中表示,藐視國會罪中的「虛偽陳述」為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但其實早在近百年前的刑法168條中,就已用過虛偽陳述之概念。

黃珊珊提到,前總統蔡英文的臉書曾說,民進黨長期主張落實聽證調查制度,但綠營執政了2個8年,卻沒有提出國會聽證制度的相關版本。卓榮泰回應,國會改革的版本不宜由行政院提出。對此,黃珊珊也反酸,不能由行政院提出法案,「但是卻可以有覆議嗎?」

針對本次刑法部分條文增訂藐視國會罪,未來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接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鍰。而行政院表示,因為這則法律條文不明確,修法將窒礙難行,讓黃珊珊質疑,「官員不說謊對於行政院來說是窒礙難行嗎?」

黃珊珊拿出刑法第168條做對比,「執行審判職務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表示虛偽陳述近百年前就存在於刑法法條中了,質問「有哪一點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對此,法務部長鄭銘謙回應,168條因為是屬於證人陳述他親身經驗事實,有客觀事實之存在,但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的「虛偽陳述」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且陳述人沒有客觀待證的事實,因此兩方性質有異。

不過,黃珊珊反問,「你認為公務員陳述經歷的真實事實是可以說謊的嗎?」強調虛偽陳述並不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168條是從民國23年至今已經用近百年的法條,在刑法上調查者是檢察官,判斷者是法官不是立法委員,立委不能定官員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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