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誤解】機車行車新規定?停車腳要放下?非新規!依是否完全停止後再行駛判定

網傳「機車行車新規定」的訊息,內容聲稱遇到「倒三角、閃紅燈、停」等交通標誌都要停一下,且腳要放下來,不然就要開罰。經查證,網傳提到的三種標誌,在《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皆有相關罰則,且是行之有年的規定,並非近期才出現,而且汽、機車皆適用;警方表示,判定「停車再開」的標準,是以「車輛是否於路口停止線前完全停止後再行駛」作為依據,並非看腳有沒有放下來,只是基於安全考量,會建議騎士可以手握手把、腳撐地的方式停車。


近期出現機車行車新規定?

原始謠傳版本:

機車行車~新規定~ 有宣導哦! 這樣開你單,你連申訴的機會都沒有。 1.倒三角標示、 2.閃紅燈、 3.路面上有「停」字, 以上都要停一下 ( #腳要放下 )。 要不然.6000/元⋯不用多久就繳回國庫了⋯⋯


主要流傳這張圖片:


還有這樣的影片:



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網傳訊息的原始出處為何?

這則機車交通罰則的傳言,自 2023 年 4 月以來持續在網路上流傳,主要是文字搭配影片或圖片,以下 MyGoPen 將分別說明。

網傳訊息提到 3 種標示「倒三角、閃紅燈、停」,MyGoPen 詢問高雄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方表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2 條規定,「白色倒三角形標線」是讓路線,目的是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是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

如果在幹線道有車的情況下沒有停等讓道,假如發生車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處新台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


警方進一步說明,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可處新台幣 9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

閃光紅燈的規定可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第 1 項第 2 款「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如果是駕駛人行經無號誌路口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沒有停車再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則可處新台幣 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


上述可知,無論是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停」標誌或「倒三角」標線路口,汽、機車駕駛人皆須遵守相關規定,否則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這些法規已行之有年,並非新規定

網傳訊息還提到停車必須「腳放下」,警方表示,車輛未依規定停車再開的認定標準,是以「車輛未於路口停止線前完全停止後再行駛」為主要判別依據,沒有規定機車行經停字、閃光紅燈等號誌時腳一定要放下來,只是為了安全考量,建議騎士還是以雙手握把手、腳撐地方式,保持機車平穩


網傳圖片狀況

MyGoPen 檢視網傳圖片背景,可以看到「瑞豐米廠」的招牌,以此關鍵字進行搜索,可以找到該米廠的臉書專頁,再到 Google Maps 搜索其地址,就能確認網傳圖片拍攝地點是台東市廣東路和中正路口。


專門報導東台灣新聞的《更生日報》,其實在 2023 年 4 月 7 日即有針對網傳訊息的澄清報導,當時是台東地區盛傳相關的謠言,且還註明已有人遇到「倒三角」沒停,結果被開罰 3600 元。

警方後來澄清,由於該路口沒有紅綠燈,網傳圖片是寶桑派出所的員警在路口進行交通宣導,適時提醒民眾要禮讓,並沒有開罰單,且網傳的罰單金額也不正確。


網傳影片出處

網傳訊息搭配的影片,標題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宣導無號誌路口安全影片》,這是配合交通部 111 年第四季交安專案「非號誌化路口行車安全」所拍攝的宣導短片,宣導重點為「駕駛於路口看到『停』標誌或標線、閃光紅燈,請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再開車」,拍攝日期是 111 年 12 月。


結論

總結來說,網傳訊息提及的「倒三角、閃紅燈、停」3 種標示,皆是行之有年的交通法規,並非新規定,且汽、機車皆適用;警方檢視駕駛人是否違規,不是以「腳放下」作為判准,而是看車輛是否有完全停止再行駛,只是考量到安全性,才建議騎士可以腳撐地比較平穩,網傳訊息不正確。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2 條第 21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 60 條
YouTube - 車輛行經無號誌路口交通宣導
交通安全入口網 - 111年四季交安專案本季主題為「非號誌化路口行車安全」

諮詢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延伸閱讀:

即時查核|遇閃光紅燈需要停車再開的新法條?否則會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