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破壞旗面 不構成侮辱國旗罪

中國時報【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碧潭大橋,為慶祝國慶插在橋邊的24面國旗旗桿遭折斷,是否構成《刑法》侮辱國旗國徽罪?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冠佑說,折斷旗桿插進水溝,只構成普通毀損罪,縱使破壞旗面,在台灣目前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則不一定成罪。 刑法160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林冠佑表示,碧潭大橋的國旗只被折斷旗桿,旗面並未被破壞,不構成侮辱國旗國徽罪,但是國旗的所有權人可以提告毀損器物,也就是一般的毀損罪。 至於破壞旗面的行為,林冠佑指出,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對於國旗的形制、大小、比例都有規定,所以要先查證被破壞的是不是符合規定的國旗,如果無法證明,就難以成罪,如有人在前年228紀念日燒國旗,就是因為無法證明確為法定國旗所以不起訴。 林冠佑說,如果不是單純的破壞國旗,行為背後有意圖表彰的政治意見,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下,通常也不會成罪,如2015年國慶日,有獨派人士拿美工刀、剪刀破壞了十幾面國旗,新北地院二審改判無罪就是依這樣的理由,甚至到了高等法院,法官還聲請釋憲而停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