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瑾服務處主任羈押禁見!台南地院曝裁定理由:涉犯2罪嫌疑重大

民進黨台南市第4選區立委林宜瑾疑涉詐領助理費,台南地檢署21日率台南市調處北上搜索林宜瑾國會辦公室,並同步赴林宜瑾台南永康服務處搜索,包括林宜瑾在內共計19人被帶回後,林宜瑾直至今(22)日清晨5時才以100萬元交保,其永康服務處主任黃品瑜則被南檢聲押。對此,台南地方法院晚間裁定,黃品瑜因犯嫌重大,有羈押必要,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據媒體披露,林宜瑾疑被檢舉,在台南市改制後的第1至3屆市議員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南檢21日南、北同步搜索後,帶回林宜瑾、黃品瑜等19人,其中15人為被告、4人為證人,身分多為助理、服務處人員;訊後,多數被告以3至10萬元不等交保,林宜瑾與黃品瑜卻接連被偵訊近5小時,直至22日清晨5時,林宜瑾才以100萬元交保,黃品瑜則因犯嫌重大被聲請羈押禁見。

而後,台南地方法院22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黃品瑜的犯行有聲請書附件證據清單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2款的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等罪嫌疑重大。

台南地方法院說明,黃品瑜所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的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具羈押原因。黃品瑜所述需與相關共犯或證人對質詰問始能釐清案情,相關共犯涉案及分工情節仍待調查,法院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原因。

台南地方法院再指,黃品瑜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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