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京華城案涉貪遭羈押禁見 偵查中最多4個月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等案,日前聲押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獲請回,高院發回更審。台北地院今天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法界人士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個月,並得延長羈押一次;羈押與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不同,羈押是為了確保後續的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的處罰。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8月30日展開搜索、約談行動。檢察官認定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滅證、勾串之虞,將2人聲押禁見。北院認為,柯文哲並非都委會的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檢察官舉證無法認定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裁定無保請回。彭振聲犯嫌重大,裁定羈押禁見。
檢察官及彭振聲分別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依柯文哲積極介入等客觀情狀,對京華城案是否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昨天發回更裁。北院今天下午2時許再開羈押庭,下午5時許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可抗告。
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對羈押期限有相關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個月,審判中不得逾3個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以裁定延長。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個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個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羈押被告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法界人士表示,以柯文哲、彭振聲所涉案件來說,偵查中每次不得逾2個月,可以延長一次,總計不得逾4個月。實務上檢察官多在羈押期限以前將案件偵結,也就是說,京華城等案最慢將於今年底前偵查終結。
法界人士說,羈押與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不同,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此時被告或嫌疑人尚未判決有罪,羈押是為了確保後續的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的處罰。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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