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收賄款地點爆在市長室!拿1500萬被檢廉掌握…延押和學姊黃瀞瑩有關?民眾黨回應

▲週刊爆柯文哲收賄地點包括市長室。圖/資料照
▲週刊爆柯文哲收賄地點包括市長室。圖/資料照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在台北市長任內圖利京華城容積率,日前遭裁定延押至明年1月,《鏡週刊》週二(11/5)更直接指出,柯文哲竟然膽大包天,在市長室內收受1500萬元現金賄款,其他收賄地點還包括京華城動土典禮和工地,

而柯文哲延押的關鍵之一,竟然跟民眾黨及台北市議員「學姐」黃瀞瑩有關。黃瀞瑩在網路節目意外洩露柯拒絕出庭緣由及相關案情,讓法官認為柯有能力與特定人隔空串證,因此裁定延押

對於相關爆料,民眾黨則是緊咬偵查不公開,未回應相關案情。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5日回應,法務部次長都承認,鏡週刊跑到檢察官辦公室是不允許的行為,他們說要檢討,到今天還是不知道要怎麼辦。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陳智菡說,報導將洩密責任推給受害一方,這種邪惡做法難以認同。

熟悉政治案件的律師黃帝穎分析,據週刊報導,柯文哲至少有兩次收賄犯行,在法律上難逃最重無期徒刑的違背職務收賄罪。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進入收網階段,柯文哲遭延押至明年1月,據週刊報導,柯文哲延押的裁定理由中指出,柯文哲在市長室收受1500萬元現金賄款,另一處收賄地點則是京華城動土典禮,而且「學姐」黃瀞瑩日前受訪,意外洩露柯拒絕出庭緣由及相關案情,讓法官認為柯有能力與特定人隔空串證,因此裁定延押。

檢廉掌握前金後謝 市長室也成交款地點

柯文哲在京華城爭取放寬容積改建的程序中,發揮市長的「實質影響力」護航,在每階段全都有收錢。其中包括京華城7名員工當人頭匯出的210萬元「假獻金、真賄款」,被法院認定是違法讓京華城容積率從560%擴增至840%的「前金」;被破解的USB記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被證實是「後謝」的一部分。

據報導,沈慶京在2022年10月18京華城動土典禮的休息空檔,以及11月1日於台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共拿給柯1,500萬元現金,柯收到錢後再命貼身帳房「橘子」許芷瑜記錄於USB名為「工作簿」的EXCEL密帳中,這段行收賄過程已全被辦案人員掌握。

而橘子則已由日本、澳洲等國潛逃。許在柯獲交保前應該都不會回台灣,有可能採百億大亨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模式逃亡,她可能在10月25日遭註銷護照前,即由澳洲赴萬那杜,循該國「黃金護照」方案,以投資移民方式繳交約13萬美元,取得萬那杜的國籍與護照,再轉往其他國家。

柯文哲延押竟和「學姊」有關?疑隔空串供、滅證

至於柯文哲日前遭裁定再押2個月,除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延押理由之一竟跟「學姐」黃瀞瑩有關。

報導指出,在沈慶京心腹黃亞虎認罪坦承行賄後,柯文哲就開始拒絕出庭,黃瀞瑩消息靈通,隨即在網路談話性節目指柯拒絕出庭,是因檢察官一再重複詢問與案情無關的問題,還指檢方會隨新聞輿情而變換訊問主題,讓柯心理壓力很大,才不出庭。

由於柯文哲遭羈押禁見並禁止通信,黃瀞瑩卻能精準得知柯拒絕出庭原因,還帶風向指控偵查機關訊問內容一再變換主題,及透露和案情有關的筆錄內容,讓檢廉及法官認定,已有相當理由足認柯有隔空與人串供及滅證能力。

黃瀞瑩:子虛烏有 民眾黨:若真如報導,現在就可起訴

對此,黃瀞瑩5日透過錄影回應,對於媒體的指控,完全是子虛烏有,報導已經讓人分不清楚這是一篇報導、還是裁定書、或是個人的心情小語,對於這樣入人於罪的言論,「我想最好的回應就是繼續做好地方選民服務。」

黃國昌回應,週刊寫柯文哲在市長室收1500萬,若真是如此,現在就可以起訴,請問還在等什麼?曾任市府發言人的陳智菡表示,市長室是辦公的地方,不要用這種抹黑的方式去羞辱柯文哲。

律師分析 橘子潛逃、筆跡還原等成延押柯理由

律師黃帝穎說,據媒體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延押柯文哲的裁定理由,直指柯在市長室收受1500萬元現金賄款,另一處收賄地點則是京華城動土典禮。這顯示法官認定柯有具體收受沈慶京賄款的事實,並在京華城爭取放寬容積改建的程序中發揮市長的「實質影響力」護航。

黃帝穎進一步說,柯文哲至少兩次收賄犯行,其中包括沈慶京心腹朱亞虎認罪行賄210萬元、在市長室收小沈1500萬元,在法律上難逃最重無期徒刑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此外,近十年貪污判決,只要行賄罪被告認罪,收賄被告均重判,無一例外。

黃帝穎指出,檢廉破解柯文哲USB中的小沈1500是指1500萬元現金,並循線查出柯文哲收賄1500萬元的時間及地點,這些證據足以說服法院裁定延押柯文哲,更是載明在裁定理由中。相關延押理由還包括柯文哲拒絕提訊及「橘子」潛逃,還有柯文哲指示橘子潛逃的筆跡鑑識還原,足證柯超前部署串證滅證,如同必須羈押的鐵證。

柯文哲律師團:未經審判確定 均應推定為無罪

針對週刊報導,柯文哲律師發出聯合聲明指出,依無罪推定原則,未經審判證明有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至於是否對延長羈押提抗告,將與柯文哲討論後決定。至於報導稱學姊黃瀞瑩疑似透露和案情有關的筆錄內容,辯護人均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範。

辯護人就鏡週刊113年11月5日之報導內容,為保護當事人柯文哲先生免於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爱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5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代當事人發表平衡言論如下:

一、鏡週刊《柯收錢地點曝光》刊載之相關內容,尚待檢察官依法進行調查,且依無罪推定原則,未經審判證明有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二、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延長羈押之裁定是否提起抗告,俟辯護人與柯文哲先生討論後再行決定。

三、辯護人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均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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