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役男稱工作太忙忘記入營報到 法官認「非正當理由」判刑3月

桃園市八德區一名洪姓役男去年8月應赴成功嶺入營卻未報到,遭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洪男稱因工作太忙忘記並非故意,法官認為非「正當理由」,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新台幣9萬元,全案可上訴。

桃園市八德區一名洪姓役男去年8月應赴成功嶺入營卻未報到,遭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洪男稱因工作太忙忘記並非故意,法官認為非「正當理由」,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新台幣9萬元,全案可上訴。圖為成功嶺營區。(中央社資料照)
桃園市八德區一名洪姓役男去年8月應赴成功嶺入營卻未報到,遭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洪男稱因工作太忙忘記並非故意,法官認為非「正當理由」,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新台幣9萬元,全案可上訴。圖為成功嶺營區。(中央社資料照)

依據判決事實指出,20歲的洪男於抽籤時抽中陸軍,依桃園市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通知,他應於2023年8月16日到台中成功嶺陸軍步兵第302旅入營報到,但洪男意圖避免徵集,涉無故逾入營期限未報到。

判決表示,根據公文簽收紀錄,徵集令早於同年7月18日送抵由洪母簽收,當晚洪母就拍照將徵集令以LINE傳送給洪男。

洪男辯稱「工作太忙所以忘記,不是故意」,但法官認為被告所辯顯非「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役男因不可抗力天災或因病,以致未參加徵集。

法官解釋,根據徵集令規定,應徵役男須依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集合,若因工作忙碌等原因無法如期報到,仍可自行前往新兵訓練中心報到,但被告事後並未於5天內前往軍營報到,顯示被告意圖避免徵集,妨害兵役,犯罪嫌疑應可被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是役男依法有受徵集服兵役義務,竟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管理,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的態度、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情狀,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新台幣9萬元,全案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