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院開了三次強處庭!鄭文燦終於羈押禁見 關鍵理由曝光

鄭文燦羈押禁見。(圖/胡瑞麒攝)
鄭文燦羈押禁見。(圖/胡瑞麒攝)

桃園地檢署偵辦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在林口「工五擴大方案」中疑似收賄500萬元,前兩次聲押都失敗,但檢方抗告都成功,因2位法官的裁定理由,都無法說服上級審如何防止被告串滅證。桃院今(11)日第三次召開羈押庭,終於裁定羈押禁見,理由是鄭文燦7月5日接受偵訊前,已先將檢方偵辦的內容及答辯方向LINE給秘書,考量收賄具隱密性,一經串證就難以重現犯罪事實,現階段有羈押必要。

桃院認為,鄭文燦涉犯7年以上貪污收賄重罪,逃亡、串滅證可能性較高,且具有相當政商人脈及資歷,有更高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有躲避罪責的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搭載鄭文燦的囚車開往桃園看守所。(圖/胡瑞麒攝)
搭載鄭文燦的囚車開往桃園看守所。(圖/胡瑞麒攝)

桃院指出,7月5日應訊當天上午,鄭文燦有LINE秘書,內容與答辯方向相同,可見應訊前已有管道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且秘書為鄭文燦與其他人聯繫的管道,也居間替廖姓主委父子傳遞訊息,顯見有串證疑慮;2018年5月21日晚間,鄭文燦曾前往廖姓主委兒子住處,可見有私下與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的疑慮。

另考量,桃園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承辦人員眾多,又在偵查階段,有參與人員尚未到案,檢察官也提出相關人身分,而非憑空抽象論述,又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長,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桃院認為,串證本質上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加上有諸多人待調查,收賄犯罪具有隱密性,也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的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事實。縱使逃亡能以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擔保,就現階段應有羈押的必要。

回顧整起事件,檢調趁著鄭文燦4日從日本返台後,5日清晨傳喚鄭文燦到案說明,深夜至翌日凌晨間,當庭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洗錢、洩密等罪嫌,予以逮補並聲請羈押禁見。

根據法院裁定得知,鄭文燦全盤否認檢方指控。不過,第一名鄧姓女法官認為,鄭文燦涉嫌收賄、洩密的犯罪嫌疑重大,同案4名被告已收押,僅90歲高齡的楊姓被告交保,且案發距今長達7年之久,監聽譯文與蒐證照皆已在卷內,認為沒有羈押必要,裁定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搭載鄭文燦的囚車開往桃園看守所。(圖/胡瑞麒攝)
搭載鄭文燦的囚車開往桃園看守所。(圖/胡瑞麒攝)

然高院點出,原裁定沒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必要?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與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可能?原審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有串滅證之可能,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因此撤銷發回。

第二名方姓法官同樣認為,因案發時間已久,且監聽譯文、蒐證照片已有,足認鄭文燦涉貪嫌疑重大,加上鄭文燦卸任市長已逾1年半,是否仍在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本件所具備的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

該裁定又再被高院點出,有數名被告、證人訊後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接觸聯繫,參諸其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具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還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何況資訊流通發達,原審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第二次撤銷發回更審。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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