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相符 培養年輕人自主能力
民間社會以往會以「成年禮」來宣示青少年「轉大人」,法律雖有明文規範,如《刑法》對刑事責任的處罰年齡是18歲、《民法》則規定20歲成年,發生法律上成年年齡規範不同的差異,立法院去年就民法修正舉行公聽會,多數學者及民間團體,還有學生代表,都主張下修成年年齡到18歲,讓年輕人發展權責相符的成熟人格。
參與公聽會學生表示,台灣多部法律已經認定18歲是應負起成年的權利、義務,例如刑法與勞基法。但是民法在成立契約時規定年滿20歲,所以滿18歲後要向銀行開戶、申辦手機門號、申請政府補助方案,卻都因未成年沒有締約能力。18歲可買大樂透、在超商買香菸,卻不能買運動彩券,也不能在機場免稅店買香菸,就是因為現行民法20歲成年的規定。
還有學生代表說,以大學校外活動為例,依規定需要申請、需要簽家長同意書,結果卻是學生自己或找同
學「代簽」,等於鼓勵青年遇到制度性阻礙時,用不負責任或不照正軌的方式解決,反衍生更多問題。
與會的學界、民團代表都認為,要有制度性的鼓勵青年為自己負責;青年為自己負責這件事情才會成真,應該透過「法規制度」來作為捷徑,來鼓勵跟培養年輕人的自主能力,民法應下修成年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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